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审计委托关系之重构

作  者
刘洪波 崔颖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

摘  要

      【摘要】审计委托关系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审计独立性问题。本文围绕审计独立性分析了审计委托关系的路径重构,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思考。
      【关键词】独立性   委托关系   重构

      一、审计委托关系的现状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导致实际委托人地位虚置。实际委托人地位的缺失,使审计的独立性得不到有效保证,造成“独立审计不独立”的尴尬局面。此时的代理人集代理人与委托人于一身,既是被审计对象,也是审计委托人,其审计委托关系最终演变成了两方关系。于是,许多学者开始思考如何有效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独立性,即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凡提到审计独立性问题,焦点都集中于两点:①审计形式上的独立;②审计实质(或精神)上的独立。我国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审计的形式上来考虑如何提高独立性的。他们认为,形式独立是审计独立的首要前提,所以他们提出的上市公司审计委托关系的重构也都是围绕作为第一关系人的委托人和作为第二关系人的代理人之间在形式上如何保持独立展开的。关于审计委托关系的重构,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另一种观点是证监会负责委托审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