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9期)
改革探索
资产评估独立性问题思考

作  者
周 娟(博士)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  要

 【摘要】资产评估独立性是现代资产评估的灵魂,是资本市场保护各个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资产评估独立性应该是社会公众与评估专业人员相互博弈的结果。本文从解析资产评估独立性的涵义入手,深入探讨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独立性所面临的各种现实挑战和威胁,并提出保证和维护资产评估独立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资产评估;独立性;挑战与威胁;战略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09-0040-4近几年来,“中同华”、“开元”、“恒信德律”等资产评估机构先后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独立性的关注与思考。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配合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毋庸置疑,资产评估结论具有显著的经济后果,资本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高度依赖客观、科学、公允的资产评估专业意见。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即评估主体)的独立性。如果评估主体丧失了其独立性,现代资产评估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资产评估机构因提供虚假评估报告而受到行政处罚,评估乱象频出,资产评估的独立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尝试对资产评估独立性的内涵及其弱化的原因进行探讨,并寻求维护资产评估独立性的战略对策。
一、资产评估独立性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资产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即将发生的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价值判断存在分歧时,就会要求独立的第三方依据其专业优势对资产价值进行客观科学的估算,为资产交易的双方提供一个公允的估价意见。资产评估就是以向客户提供价值发现、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服务行业。由于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具有显著的经济后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理解和维护资产评估的独立性至关重要。
资产评估作为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独立性是其一项重要的基本准则,也是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守则。对于资产评估独立性的规定,国内外不同评估准则有类似的界定。我国《资产评估准则》(2013)规定,资产评估的独立性是评估主体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评估主体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不利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主体在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国际资产评估准则》(2013)指出,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做出公正的判断,并以此作为不同事实数据或假设下得出评估结论的依据。为了使评估结论可以信任,在提高透明度和降低任何主观因素影响的环境下做出这些判断是非常重要的。《美国评估准则》(2012)中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业务应当公正、客观、独立,不得掺杂私利;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业务不得以任何当事人的利益或动机为出发点。同样,英国的《评估与估价准则》(2011)对独立性的解释是与客观性一同界定的。它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诚实守信,免发生与自己的专业要求不相符的事情;应当独立、客观地做出所有判断,并考虑对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者可能带来的影响;应当识别可能对独立性和客观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合理处理各项利益冲突。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组织对资产评估独立性的界定都是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来约束的。形式上的独立是一种外在约束,是可测的,评估主体从理性的第三方角度能合理判断出违背诚实、客观原则的可能情形;而实质上的独立是无形的,是评估专业人员的一种个人属性和精神状态,是对评估专业人员的一种内在要求。
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资产评估独立性应该是社会公众(包括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与评估专业人员相互博弈的结果。一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一方的市场参与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强烈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资产评估师基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在保持与维护其独立性问题上始终在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试图保持一个合理的独立性。换言之,只要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执业过程中具备了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受利害关系和外界的干扰,独立地进行分析判断就被认为资产评估独立性是恰当的,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就保持了资产评估应有的独立性。
二、影响资产评估独立性的现实挑战和威胁
1. 评估机构受委托方的利诱或胁迫。通常情况下,评估机构遵循相应的法规和准则承接其可以胜任的评估业务,在业务的执行过程中保持应有的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并最终向委托方提供客观公允的评估报告,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然而,现实的评估市场情况要复杂许多,评估机构从业务的承接、业务的执行到报告的出具都或多或少受到委托方或相关方的干预和影响,独立性难以保证。
一般的,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做专业估值,往往会借助评估意见服务的未来经济活动以达到其他目的,比如提高资产账面价值、避亏、转移利润、利益输送、实现借壳上市等。所以,从委托方的需求来看,客观公允的专业估价意见未必是它的真正需求,而满足其特定需求的评估结果一定是偏离评估对象公允价值的。一般来说,利诱或胁迫是常用的手段。一方面,评估双方在业务洽谈时,委托方会私下提出要求,并许诺给予评估机构或其负责人一定的“好处”;另一方面,在业务谈判中,如果评估机构坚守独立性原则,不能满足委托方提出的要求,那么委托方往往会以结束这笔谈判并寻找新的评估机构为由威胁评估机构。基于双方固有的不对等地位和评估机构的生存需要,评估机构往往不得不妥协,源于委托方需求的资产评估独立性难以坚守。
2. 评估业内竞争环境无序。评估业内恶意无序的竞争是当前制约资产评估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重要顽疾,正侵蚀着行业的职业尊严和社会声誉。之所以出现这种乱象,与评估主体和委托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紧密相关。评估主体和委托方之间是一种既博弈又合谋的关系(冯东丽,2015),双方的利益诉求既有重合又有差异。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委托方希望评估主体能按他们的意愿出具报告,而且评估程序“麻烦少”,收费低;评估主体则希望收费尽可能高,评估工作量少,在保持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与委托方愉快合作。可以看出,双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均没有对高质量评估的自愿需求,而保持独立性、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报告则是国家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在这样的评估市场环境下,业内低价恶意竞争不可避免。
规模较大、声誉良好的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基于社会声誉、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有较强的意愿遵守独立性,并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报告。而高质量的评估报告必须以高质量的评估服务做支撑,相应的服务成本也会较高。但是,如果委托方在选择评估机构时,过多地考虑评估费用和是否满足其意愿,那么其必然会放弃选择评估服务质量高的大型机构,而寻求能满足其不良需求且收费低的小型机构,无视业务成本和服务质量(屈涛,2014)。同时,基于生存的考虑,一些小型评估机构为了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无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无视行业的社会声誉,以低于履行必要程序、保证评估质量合理成本的报价,来招揽业务、占领市场,而过低的评估收费必定以压缩评估服务、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因此,“价低者得天下”的竞争秩序不仅侵蚀了资产评估的专业价值,而且扰乱了评估市场秩序。
3. 评估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目前,在我国评估市场中,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良莠不齐,存在着职业道德素养高的评估主体受到排挤,而职业道德素养低的评估主体顾客盈门的怪相。在当前评估市场不完善的环境下,一些评估机构和人员为追求短期利益,漠视行业道德约束,无视行业可持续性发展,以牺牲评估独立性为代价,不择手段地招揽业务,扰乱评估市场秩序。近几年,北京亚超、北京国有大正、北京沃克森、北京龙源智博等评估机构由于委托方的干预、执业程序不规范、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先后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这些现象的频繁发生反映出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某些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职业素养低、自律意识差等问题。
除了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外,专业技能欠缺也是造成独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专业素质不高的评估专业人员在进行评估业务时,或完全省掉一部分重要评估环节,或对某些事项视而不见,评估的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特别是在委托方的授意或胁迫下,违背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更容易出现虚假失实评估。
4. 行业监管弱化。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采用的是政府管理主导下的行业自律管理。在2016年7月《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管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等问题,在管理工作中缺乏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统筹协调监管机制。各个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多种利益冲突,在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互相推诿,不能有效地划清法律责任,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相比审计行业,在资产评估发展的近三十年里,资产评估的相关监管部门对评估乱象的关注度明显要低,即便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查出了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违背独立性原则、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情况,也未及时进行审查,导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未及时得到应有的处罚。即使处罚了,处罚程度也较轻,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证监会对评估机构的处罚案例中得以考证。在这种监管乏力、违规成本较低的环境下,一些评估机构为了追求更多的私有收益,放松自身对独立性的约束,做出有损资产评估公正性、侵蚀评估行业公信力的错误选择。
5. 法制建设相对缓慢。在我国,《资产评估法》直到2016年7月2日才颁布,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该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资产评估的相关规范散见于各个相关领域,例如《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拍卖法》等,唯一针对资产评估而专门颁布的行政法规是1991年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纵观近三十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所参考的评估依据,不难发现我国一直缺乏一部指导规范评估行业的法律,在实务中长期发挥指导作用的是早些年国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例如上文提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等。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新型评估业务和评估对象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已有的评估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评估市场需求。评估法规的长期缺位阻碍了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保证与维护资产评估独立性的战略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证和维护资产评估的独立性:
1. 严格遵守并逐步完善评估法规。首先,《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标志着被视为“市场经济润滑剂”的资产评估业终于有了行业大法。其不仅明确了资产评估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规范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委托人、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等五大评估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相关利益各方的法律责任,特别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列示,为保证评估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其次,在遵守评估法的基础上协调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缓解彼此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并重新审视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修订过时的、已不适用的条款。2015年,财政部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就资产评估行业系列准则的修订工作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系列法规和准则的“翻新”为细化落实资产评估法规提供了强大的规则保障。
再次,应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逐步完善保护评估独立性,维护评估主体权益,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条款和细则,从细节上“补漏”。比如,评估法中“如果委托人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机构依法有权拒绝委托人履行合同,如果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其他非法行为干预评估结果,机构有权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没有全面地考虑评估机构拒绝委托方后的经济后果,坚持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将承接不到业务,评估业务将流向“独立性”不够强的评估机构,评估市场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在评估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关注其中是否存在保证了评估主体的独立性但损害了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漏点”或“盲点”,并及时查漏补缺、修改完善。
2. 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是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模式,它们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
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应结合资本市场改要求,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评估机构实施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采用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对未勤勉尽责、评估结论“量身定做”迎合委托人需要、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报告等违法违规的情形应及时查处,严格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件应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实现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相对接的监管模式。此外,证监会还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
在行业自律管理中,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责和作用。2016年11月,中评协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进行了首次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对保证和维护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建立了更有效的制度保障。比如处罚细则方面,对于违章违法的案例,应依据违章违法情节的轻重,采取罚款、警告、撤销执业资格与追究刑事责任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提升行业协会的威慑力,规范评估主体的独立性。同时,资产评估协会应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评定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提升社会公众的鉴别能力,引导优质资产评估需求。
3. 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坚定行业信仰。评估独立性原则的坚守需要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对于评估专业人员,应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后续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不为权势胁迫、以正直和诚实的品质、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执业,避免因观念的缺失导致失职行为。对于评估机构,应由评估机构的高层管理者建立“坚守职业道德”的组织文化,层层把控,潜移默化。对于评估协会,应加强全行业职业道德文化建设,多宣传多教育,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来引导会员,在整个行业范围内坚定独立性的行业信仰。
对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严惩失信行为。证监会和中评协在监管过程中,如有发现违反独立性、丢失职业道德情形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吊销职业资格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鼓励诚信执业。评估协会应加快资产评估行业诚信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将个人和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表彰鼓励坚守独立性的优秀机构和专业人员。
4. 改善评估主体与委托方的不对等地位。前文已阐述,在当前评估实践中,委托方的利益往往与评估业务服务的经济活动相关,委托方常常会利用其与评估主体之间的不对等地位,采用利诱或胁迫手段来迫使评估机构按照它们的主观意愿出具评估报告,以实现其特殊目的。改变这种不对等地位,可以尝试使委托方与评估业务服务的经济活动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保持独立,试图保证与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并由委托方确定评估费用。此时的委托方不再是经济活动的一方(或双方)、或主管单位(或控股股东),而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具体由谁来承担委托方还有待后续的研究。
5. 加大评估信息披露力度。资产评估业务自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造成了社会公众无法全面理解评估业务活动过程和结论的形成。为了更好地保证评估主体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主动对涉及评估对象估价、重要的评估分析判断信息进行详细披露,以便相关利益者能有效地判断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时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比如,委托方、资产占用方等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性质,是否有按规定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的工作底稿,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重要证据收集是否披露;评估过程中重要假设、参数选用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公式设置的原理是否合理;几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论和最终评估结果选择依据是否充分等等。此外,机构内部三级审核的过程和结果也需要进行详细披露。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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