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徐荣贞(教授),殷元星,王 帅
【作者单位】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300222
【摘 要】
【摘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P2P网络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问题。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跑路、诈骗和“庞氏骗局”等问题也愈发严重。本文对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挖掘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通过信贷“柠檬”模型分析了平台中风险问题的形成机制,进而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平台抵押担保体系,建立平台五元三层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05-0033-6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又称个人对个人借贷或点对点借贷,发源于民间借贷,兴盛于互联网金融时代,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借贷平台完成资金由出借人到借款人的转移,以借款人向平台申请借款、平台审核借款人资质和发布借款标的、出借人投资平台借款标的方式形成借贷关系。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诞生于英国,随后这一新型信贷模式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起来。国外比较知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美国的Lending Club、Prosper和Kiva,英国的Zopa、Funding Circle和Rate Setter,德国的Smava和Auxmoney,法国的Pretd" Union,意大利的Smartika,西班牙的Communitae,澳大利亚的Societyone,韩国的Popfunding,日本的Aqush和南非的Lendico等。我国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基础上也于2007年6月成立了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其后P2P网络借贷迅猛发展,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态势。零壹研究院的监测数据显示,到2015年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已达3657家,交易总金额超过9000亿元,借款人数和投资人数分别在280万人和720万人左右。目前国内运营比较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拍拍贷、人人贷、陆金所、宜人贷、玖富、点融网、开鑫贷和积木盒子等。
受制于金融制度、产业格局和利率政策等因素,国内信贷市场严重失衡,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面临各种困境。P2P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民间借贷进行创新,将民间借贷由“不见光”的线下转变为相对公开透明的线上平台交易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秉承普惠金融理念,具有进入门槛低、以小额借贷为主、借款期限灵活、借贷手续方便快捷等优势,开辟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给拥有闲散资金的个人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然而在国内互联网金融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特有的中介运营模式使出借人、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随之产生的委托代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威胁着平台的健康发展,使出借人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文献综述
P2P网络借贷在国内外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Klafft(2008)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匿名交易以及出借人缺乏专业金融知识致使出借人面临高投资风险。平台应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认证并为出借人建立适当的投资标准,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Herzenstein等(2011)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对美国Prosper平台的交易数据进行研究,证明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存在出借人的战略性羊群行为,并指出该羊群行为能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Lee等(2012)对韩国Popfunding平台进行研究发现,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出借人的投资决策呈现明显的羊群行为倾向,随着投标过程的累积和借款人信息的增加,羊群行为呈现边际递减效应。Yum等(2012)认为信息不对称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之一,出借人在该情况下倾向于利用群众的智慧做出投资决策,借款人通过提升个人的平台信誉以及同出借人直接沟通能提升借款成功率。Yan等(2015)研究了出借人搜寻成本和借款人信息传递对网络借贷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并论证了基于大数据的金融科技技术能够有效整合借贷市场信息,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
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不断发展和扩张,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展开了相关研究。辛宪(2009)通过对不同平台的比较,将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划分为单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和社会公益型三种。艾金娣(2012)论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制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风险管控对平台进行监管。宋琳、郝光亮(2015)从委托代理视角论证了P2P网络借贷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存在。王锦虹(2015)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研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发现逆向选择为借款人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展开了较为丰富的研究,而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和风险研究较多,虽然部分学者提出了平台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尚未有学者从平台运营模式和信息不对称角度对平台的风险形成机制进行探讨。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复杂风险的关键时期,从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入手,从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视角发掘平台风险产生的根源,提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
1. 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欧美发达国家社会征信体系完善,拥有比较完备的金融生态环境和成熟的金融科技技术,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比较规范,平台运营模式各异。
从平台运营的职能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划分为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单纯中介型平台不参与交易,不提供担保和质押,只作为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撮合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以美国的Prosper平台为例,成立于2006年的Prosper是美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为仅次于Lending Club的第二大运营平台,截至2015年12月平台注册用户突破200万,累计贷款总金额超过60亿美元。该平台主要提供单纯中介型的信贷服务,平台具体交易流程为:借款人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平台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七级:AA,A,B,C,D,E,HR)并将相关情况以借款标的形式发布于网站,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款期限和借款用途等标的信息综合考虑,进行竞价投标(一般低利率出借人将竞标成功),平台将成功竞标的出借人资金转移给借款人,由此整个借贷交易完成。
复合中介型平台不仅提供中介服务,还参与利率制定、提供借款担保、充当借款追缴人角色。以英国的Zopa平台为例,Zopa为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于2005年,总部在伦敦,截至2015年12月共有15万多名英国公民通过平台获得累计超过14万英镑的借款。借款人在Zopa平台申请借款的流程与Prosper平台基本一致,但在利率和收益率的制定上,平台根据不同信用评级、借款金额和期限对借款人制定不同的利率,根据投资期限对出借人确定固定的收益率;在资金的匹配和划拨上,平台为了降低出借人的投资风险,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将每个出借人资金分散出借给多个借款人;在还款方式上,平台规定借款人必须按月分期还款,并与代理公司合作对逾期和赖账的借款人进行欠款催缴。
从平台运营的目的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划分为社会公益型和营利型。社会公益型平台以美国的Kiva平台为典型代表,Kiva平台于2005年成立,以帮扶贫困人群为目的,通过提供跨境小额贷款服务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其运营不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贷款资金主要来自社会捐赠,具体业务开展则借助于各国的第三方小额贷款机构,由其协助管理贷款的发放和偿还。营利型平台在国外更为普遍,各平台主要通过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作为收入来源。例如Prosper平台的运营收入主要是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收取平台信息咨询和撮合服务费(按出借人每年出借总额的1%和借款人每笔借款金额的1% ~ 3%收取);Zopa平台的收入则来源于收取借款人借款金额0.5%的手续费和出借人出借金额0.5%的管理费,另外若出借人提前转让债权,平台将收取转让债权金额1%的手续费。
从平台运营的市场定位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划分为个人消费信贷平台、中小企业信贷平台、票据融资交易信贷平台和住宅地产投资信贷平台。个人消费信贷平台主要专注于向个人提供单纯的小额消费资金需求服务;中小企业信贷平台主要为有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票据融资交易信贷平台主要提供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的票据贴现、票据质押和内保外贷等模式的融资服务;住宅地产投资信贷平台主要为个人购买住宅和进行房产投资提供所需的资金。目前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形成相应的市场细分,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其自身市场占有率进行了各自的市场定位,专注于某一领域的信贷中介服务。以英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中的各个平台为例,Zopa和RateSette主要提供个人消费信贷,Funding Circle专注于中小企业信贷,Market Invoice专注于票据融资信贷,Wellesley则专注于住宅地产投资信贷。
2. 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自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国内已发展多年。虽然国内P2P网络借贷从最开始的以地域化小额借贷为主的初步探索期逐步发展进入经营规模化和资产多元化的高速增长期,但整个行业中平台普遍存在运营模式单一、业务类型同质化严重和风险控制能力偏低等问题。综合考虑各平台开展业务的特点,可将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划分为拍拍贷模式和宜人贷模式。
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是首家由工商部门特批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其运营模式与Prosper相似,主要提供纯信用无担保的中介信贷服务,借款的具体流程为:借款人向平台提交个人收入财产状况、身份认证、还款记录和信用认证报告等资料并提出借款申请,平台根据这些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使用魔镜系统将借款人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八个等级:AAA,AA,A,B,C,D,E,F),信用评级完成后借款人即可在平台上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出借人通过平台进行投标,每位借款人的项目满标即完成了借款。借款者需每月将还款金额存入借款人在拍拍所开账户,直到还清所有借款为止。拍拍贷的收益来源主要是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借款期限半年以内的收取借款金额2%的服务费,借款期限半年以上的收取借款金额4%的服务费)。
宜人贷是宜信旗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宜信公司于2012年推出,总部位于北京,2015年12月宜人贷成功于美国纽交所挂牌交易,成为国内首家上市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人贷模式与Zopa的复合中介型模式类似,借款人在宜人贷平台获得借款的流程为:在平台填写借款申请信息后系统生成个人征信报告,平台根据征信报告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补充征信资料后进行终审(基于大数据技术将借款人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A,A,B,C),最后向借款人放款。与拍拍贷的竞标出借方式不同,宜人贷的出借人不是通过平台进行投标,而是购买平台不同期限和收益率灵活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平台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将出借人的资金分散出借给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借款人。为保护出借人资金安全,宜人贷与银行合作开展资金托管业务,托管银行为每一位出借人建立专门账户,对所有交易资金进行托管。同时平台还在银行建立了风险备用金账户,当借款人违约时,平台将启用风险备用金对出借人资金进行垫付,出借人将向借款人追讨债权的权利全权授予宜人贷。
3. 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比较。通过对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伯利和加德纳·米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该理论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论基础上。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依据某种契约,委托其他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并授予其相应的决策权,根据被授权者完成任务的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人为委托人,被授权人即为代理人。在国内现有互联网金融体系背景下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独特的运营环境中,由出借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三方构成的链条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
从出借人和平台的角度看,出借人借助平台将资金转移给借款人,出借人充当“委托人”角色,平台充当“代理人”角色。从借款人和平台的角度看,借款人通过平台中介服务获得所需资金,平台对该笔资金未来的收益寄托于借款人本息还款的实现,平台作为“委托人”,借款人成为实质上的“代理人”。从这两个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平台不仅是出借人的“代理人”,也是借款人的“委托人”,因此平台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出借人的资金承担着“代理委托”的纽带作用。从出借人和中介平台共同的层面看,出借人的资金通过平台转移给借款人,理论上平台不承担出借人资金损失的风险,但实际上由于平台担任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若出借人通过其平台出借资金后普遍遭受损失,那么一方面表明平台提供的中介信息不可靠,另一方面平台将会因为出借人大规模维权而声誉受损,极端情况下甚至直接倒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平台和出借人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而作为“委托人”将资金转移给借款人这一“代理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如下图所示:
国内P2P网络借贷借鉴国外做法,并在本土金融制度和环境下融入了“中国元素”,二者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第一,国外社会征信体系完善,金融科技技术成熟,平台可借助发达的征信系统和先进的信审技术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从而降低运营风险。国内社会信用系统匮乏,P2P网络借贷行业信息技术不成熟,平台主要依靠有限的自有资源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和评级,对于借款人信息的辨识能力偏弱。第二,国外具有较为完备的金融环境,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市场定位,国内虽然平台数量众多,但大多出于跟风和投机目的而成立,平台市场定位不清晰,同质化问题严重,竞争尤为激烈。第三,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线上模式,平台通过互联网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与资金中介服务,促成借贷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平台和借款人相关信息都如实披露于网站。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提供线上中介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线下渠道寻找借款人获取资产端的借款项目,通过雇佣销售人员售卖理财产品吸引出借人,获得资金端的出借资金,对平台和借款人相关信息均没有进行有效披露。在该模式下,出借人对平台真实情况和借款人身份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甄别,平台极有可能进行自融或实施诈骗,借款人也可能粉饰个人信息而骗取资金。因此,在国内现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面临社会征信系统匮乏、技术引入率低、法律法规不完善、运营模式单一等问题,致使出借人、平台和借款人之间面临多重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信息不对称视角下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
关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的《信息经济学》一文,其在文中指出经济行为主体掌握的初始经济信息有限,这种信息不完全的状态决定了其经济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随后各经济学家又从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等角度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信息不对称理论由此发展起来并在经济研究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信息不完全而产生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制约借贷市场运行效率。信息不对称又分为事前和事后信息不对称,事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前,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事后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从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出借人、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多重信息不对称,基于此,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主要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 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市场交易中的各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次品驱逐良品,致使市场总体交易产品质量下降而带来的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率。在P2P网络借贷交易中,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借款人拥有信息优势,那些信用等级低、违约风险高的劣质借款人为获得款项,会竭力采取各种方式蒙蔽平台以获取借款,导致信用等级高的优质借款人被排挤出去,致使平台资产端总体质量下降,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2.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市场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信息劣势方的利益而从中获益的行为。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借款人向平台成功申请借款后,双方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平台无法参与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过程,不能有效监督其是否将资金运用到合理合法途径,由此借款人便具有了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向平台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将借款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或其他投机活动中。从平台和出借人角度看,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承担着将出借人资金转移给借款人的责任,但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出借人只能根据平台发布的投资标的信息主观判断是否进行投标,而无法准确判定投资标的是否真实及借款人违约风险如何。
3. 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信贷“柠檬”模型分析。为了更加直观地展现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本文借鉴Akerlof(1970)提出的“柠檬”模型以及Stiglitz和Weiss(1981)提出的S-W信贷模型,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信贷“柠檬”模型。“柠檬”模型由Akerlof于1970年提出,其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旧车市场中当卖方比买方更有信息优势时,低质量车会逐步驱逐高质量车,最终产生市场交易中旧车整体质量下降的逆向选择效应。Stiglitz和Weiss于1981年提出的S-W信贷模型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银行和企业的借款行为,论证了银行通过提高借款利率增加收益的做法会降低期望效用,进而产生信贷配给。本文以P2P网络借贷市场中的出借人、平台和借款人为研究对象,从平台的利率制定和借款人的收益预期以及投资项目成功率角度,分析优质借款人如何被劣质借款人驱逐的逆向选择形成机制以及借款人道德风险的产生根源。
提出模型相关假设:①市场中只有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参与主体。②借款人分为优质和劣质两类,优质借款人信用评级高、违约率低,劣质借款人则相反。③借款人自有资金和所借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项目获取收益,借款人投资项目面临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性,成功的概率为P(0<P<1),收益为R,失败的概率为1-P,收益为0。④借款人的自有资金为M,借款金额为B,借款利率为r,借款期限为n。在以上假设前提下,借款人在投资项目成功时利润πs=R-M-B-Brn=R-M-B(1+rn),投资项目失败时利润πf=0-M-B-Brn=-[M+B(1+rn)]<0。由此可得企业的利润期望值:
E(π)=Pπs+(1-P)πf
=P[R-M-B(1+rn)]+(1-P){-[M+B(1+rn)]}
=PR-M-B(1+rn) (1)
令(1)式中E(π)=0,即:PR-M-B(1+rn)=0,则:
R∗=[M+B(1+rn)]/P (2)
即存在一个临界值R∗,当且仅当借款人预期收益R≥R∗时才会有申请借款的动机。
对(2)式进行分析,在临界预期收益值R∗既定的情况下,利率r与投资成功率P负相关,这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越高,项目成功的概率越小。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平台根据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核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信用等级,倾向于按照信用等级对借款人收取不同的利息。而在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劣质借款人为获得借款将采取各种手段粉饰其个人信息以提高信用等级。在预期收益既定时,利率越高,借款人获得的平均利润率就越低,平台按照某一评级对借款人收取相应利息,当优质借款人和劣质借款人具有相同的信用等级时,优质借款人会因借款成本高于预期而放弃借款或选择其他渠道借款,而劣质借款人则很乐意接受该利率,由此劣质借款人逐步将优质借款人从平台驱逐出去,从而产生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
对(2)式进行进一步分析,在借款利率r既定的情况下,P越小,R∗越大,即借款人投资项目的成功率越低,预期收益越高。正常而言,只有当借款人具有更多投资成功的机会时才会获得更多收益。但在信息不对称的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出借人和平台无法有效监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当借款人将所借资金投资到高风险项目中时,投资项目的成功率极低,但此时项目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很高,而劣质借款人常常具有“赌徒”式的投机心理而将所借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这便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
五、信息不对称视角下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控措施
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平台特有运营模式下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和多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通过建立高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增强平台的信息甄别能力、构建合理的抵押担保体系形成相应激励机制和建立多维监管体系约束平台行为是防控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关键。
1. 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评价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为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核心为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作为衡量借款人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对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意义重大。国外优良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和整个行业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国内整体征信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着手构建高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平台应加强自身征信系统开发,建立平台信用数据甄别机制,诸如国内宜人贷和拍拍贷等平台都着手开发了先进的信用评价系统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另一方面,平台之间应相互合作,建立有效的信用共享机制,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接入央行信用信息数据库,而P2P网络借贷行业也进入了白热化的竞争阶段,各平台之间为了争夺市场鲜有合作,这一“信息孤岛”现象也成为平台风险控制的重要制约因素。2016年年初,国内有4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陆续接入支付清算协会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这有助于提升各平台的风险识别能力。因此,各平台之间应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共赢的方式提升各自的信用评价能力。
2. 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抵押担保体系。目前国内除部分知名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了较为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建立了风险备用金账户对借款人逾期和违约资金进行垫付外,大部分平台均无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提供无抵押的纯信用贷款,出借人资金的安全完全依赖于平台对借款人资质的有限审核和评级,在信息不对称的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借款人伪造和粉饰个人信息的情况必然存在,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承担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责任,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单方面承担巨大风险。王磊等(2002)、谢进城等(2003)和周浔倩等(2009)提出并论证了抵押担保在信贷市场中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积极作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审核借款人资质的基础上,应根据其自身运营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的抵押担保品,此契约化的激励方式一方面可对借款人产生合理使用资金的正向激励效应,另一方面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而发挥负激励作用。同时平台还应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机制,与小额借贷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当借款人违约时由担保机构先代其偿还或进行债权收购,以此降低平台的流动性风险并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
3. 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五元三层监管体系。P2P网络借贷在国内无行业运营规范和监管标准的背景下野蛮生长,不断发生的“庞氏骗局”和跑路事件给出借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未来尚需建立以监管方、出借人、中介平台、借款人和独立信息平台为主的五元三层动态协调监管体系。首先,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合作的上层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制定有关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性质、业务范围和行业标准等,敦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在法律监管下开展,同时对进行非法集资和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平台加大惩罚力度,形成合理的违规平台市场退出机制。其次,建立由出借人、平台和借款人构成的中层监管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严格实施资金存管和结算制度,定时披露平台数据并上报监管部门备查,由存管机构对平台资金的交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审核,提高资产质量。出借人应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并对其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再次,建立以独立信息平台为基础的第三层监管体系。2015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在上海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目前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城市均成立了地方性的P2P网络借贷协会。作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各协会应利用互联网大环境着手构建独立的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整合进而有效识别和实施监督,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评价提供依据。以此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程监管和动态协调的五元三层监管体系优化社会信用系统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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