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作 者】
江西萍乡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单位】
易逢荣 廖洪涛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4期发表了陈克兢、朱学义同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确定方法差异比较》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通过一个实例得出结论:在公允价值不等、税率相等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出资产价值决定法和换入资产价值决定法计算的换入资产成本是不相同的。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只要交换双方是等值交换,两种方法所确定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相同的。陈文存在以下问题:
1. 对补价的理解有误。补价是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和交换损益的重要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第7号准则”)对补价并没有作出明确定义,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补价就是涉及交易双方的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只涉及其中一方的相关税费不应确认为补价。支付补价方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补价方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交换双方是等值交换时,补价就是交换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