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32期)
财政·税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减免探析

作  者
戴鸿丽(教授)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经济学院,辽宁丹东118002

摘  要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业务量锐减,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议题再度兴起,至于该不该减免,相关的分歧较大。本文通过梳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构成,并将之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对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涉农利息收入免税、坏账准备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印花税减免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因地制宜,识别小额贷款公司是普惠性金融机构还是过渡性金融机构后再做减免税费的决定比较可行。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金融创新;税费减免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32-0077-3一、问题的提出
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匮乏、城镇地区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而特别设立的金融组织,自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以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长,到2015年第三季度达到峰值8965家,其后受经济下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开始减少。央行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3月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867家,贷款余额9380亿元。总体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所提供的低至几千元、高达上百万元的信贷服务有效地弥补了银行业务的空白,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生态环境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普遍认为,经济下行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进入阶段性的低谷期。税费负担重,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样是经营货币资金,小额贷款公司承受的风险高,单位贷款额分摊的费用开销大,因此,应当与商业银行一样得到金融企业的相同税费待遇,在涉农贷款方面也应该获得与农村信用社相同的贷款贴息。被调查者中持反对意见的银行同业人员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高,很多公司持“阴阳合同”,实际放贷利率畸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投入及风险已在其放高利贷的过程中获得补偿,对小额贷款公司减免税费是助长社会不公。
显然,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存在着争议。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包括哪些?实际运行过程中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承担的风险究竟有何差别?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究竟该不该减免?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税费对比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构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前其上缴的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营改增”后,自2016年5月1日开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适用3%的征收率。具体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全额缴纳。除了上述税种,小额贷款公司可能还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是否涉及根据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文件确定。
(二)税费不公的体现
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相比,其税费不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税。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相似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依法可以实现税费的减免和资金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等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税,这个政策在“营改增”后得以延续。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是由政府金融办批准的,而非银监会批准,并没有金融许可证,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无法免息。
2. 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及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可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涉农贷款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同样由于身份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能像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一样税前扣除。如需确认坏账,需要提供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件,从坏账发生到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直至案件审理结果公示再到申请执行,要耗费2 ~ 3年。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数额不大,多为5万 ~ 10万元的贷款额度,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进而确认坏账的成本过高,可操作性较差。
3.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放贷额度用完后,需要通过银行借款、同业拆借等方式融资放贷,这部分融资利息费用并不能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及咨询费支出,小额贷款公司也不能抵扣。
4. 印花税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可获减免,小额贷款公司被视同工商企业,因身份不符无法申请减免。
除了以上税费缴纳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同涉农金融机构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外,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当年贷款平均余额2%的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同样因为身份的原因无法得到补贴优惠。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实践及理由
(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实践
小额贷款公司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若任由小额贷款公司自生自灭,小微融资市场仍会延续供给不足的状况,进而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前五年,享受10%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政策,期满后仍须全额缴纳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曾做出5年内免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决定。
(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理由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政府与社会公众是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承担以下成本与风险,税费减免是对这部分成本与风险的补偿。
1. 征信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凭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海量数据来筛选其服务的客户,另一方面可以凭借其风控技术与经验丰富的员工来控制贷款的风险。而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仍无法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征信数据需要逐笔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调出,所以贷款的风险控制需要通过人工进行实地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调查。由于单笔业务额度较小,而支出又较大,因此只能通过高利率来补偿。要降低高利率,就理应给予其相应补偿,税费减免可以是补偿方式之一。
2. 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按目前的监管要求“只贷不存”,即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展业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股东、捐赠和不多于两家的银行融入,能够通过联合发债等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凤毛麟角。当公司的资金均已贷出,却恰好发现新的放贷项目有利可图时,只能坐等贷出资金回笼,而无法通过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应急资金。而一旦放贷资金出现坏账,可能就会使小额贷款公司“伤筋动骨”。因此,流动性风险如影随形,始终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威胁着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若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有助于缓解其流动性风险。
3. 市场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跨区域经营,实现风险分担与规模经济,其盈利性的高低可能与地方经济的周期高度贴合。在经济繁荣期,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量比较大,但经济低迷期,小额贷款公司的呆、坏账就会剧增,从而危及其生存。面向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经营业绩还会与当地的年景高度相关,因为涉农产业收益与当地的自然条件、市场需求更是高度相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减免可看做平抑市场风险的有效举措之一。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是营利性机构,出于自利因素,在经营过程中倾向于减少甄别客户次数的成本,增大贷款额度,远离涉农领域而减少征信成本支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而获利。因此在实践中,若政府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进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就会趋利避害,业务逐渐偏离小微金融与涉农金融,转而向大中企业和富人提供信贷支持。
四、反对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原因
反对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于小微金融,填补市场空白的同时也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对其进行税费减免并不公平。原因在于:
(一)小额贷款公司倒闭对社会稳定波及面小
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剧增,缘于正规金融无法覆盖的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获利机会。当这些市场缝隙被正规金融填补时,小额贷款公司就会自然退出市场,其社会影响面较小。过去商业银行长贷变短贷,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大量“过桥贷款”的放贷机会。现在,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对这样的市场提供了多项可选择的服务。因此,若不加判断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减免税费,就是过度干预市场。
(二)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有自身的风险防控方法与技术。小额贷款公司是按市场化机制设置的营利性企业,其经营所得理应依法纳税。在经济低迷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是因为其没有做好风险控制。“大有大的做法,小有小的门道”,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存款负债,因此可以自然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中竞争胜出的佼佼者都能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到独树一帜,风险控制水平较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是社会中的强势群体
反对者认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是通过利用“阴阳合同”发放高利贷来规避监管的,因此无论从资金实力还是从社会资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本是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为其减免税费是助长社会不公。若期望小额贷款公司扶助小微及涉农企业,不如直接对小微和涉农企业减免税费。
五、小额贷款公司税费减免的判断
正反双方的观点基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现实观察,都没有错。双方争论的隐含实质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定性为普惠性金融机构。如果是,税费的减免有助于优化资金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福利;如果不是,税费的减免就应另当别论。
(一)作为普惠性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特征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惠民性主要体现在较低的平均贷款额、较多的客户服务数量和较高的涉农贷款比例。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惠民性表现不一,与涉农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部、保险公司等提供的金融产品互补性也不同。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机构身份的识别,一是看其贷款额度是否坚持较大比重的小额贷款。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小额贷款的界定也不同。有些地区小额贷款可界定为10万元以下,有些地区却可以界定为5万元以下。二是看其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该地区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小额贷款服务或涉农金融服务能够满足该地区的小额贷款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普惠性金融机构的身份就会弱化。三是看其服务的客户数量是否较多。衡量的指标是单位资本服务客户数,如果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位资本服务客户数超出本地区的平均数或众数,即可认定为普惠性金融机构。四是看其涉农贷款的比例及在扶贫中所发挥的作用。涉农贷款比例越高,在扶贫中所发挥的作用越大,该机构的普惠性金融机构特征就越明显。
(二)作为过渡性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识别
小额贷款公司在谋求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其扶助农村与小微企业的目标会发生迁移,成为银行放贷的组成部分,或专注于为城市中的大企业提供资金。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为数众多,这是金融机构市场运行的自然选择。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条件下,为大企业放贷可以有效地减少交易成本和运营成本。此时,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可以定性为过渡性金融机构,即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一种组织类型。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是村镇银行的种子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改造成为村镇银行。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是跨界合作的创新型金融机构。经济下行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时作用,使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P2P平台、城市商业银行等出现服务同质化,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始构思战略转型,通过运行平台升级等方式克服小额贷款公司受地域限制、规模不经济的弱点,以维信金科为代表的创新型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出现。这类创新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提供智能金融服务产品,可实现客户在线提交全部资料信息后即时授信审批,当天放款,全程自动无干预。此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已悄然发生改变。
六、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知,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该不该减免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识别。作为普惠性金融机构设置的小额贷款公司理应得到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的待遇,其税费减免是基于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当要求。而作为过渡性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旨在实现由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渡,税费减免必然充满争议。待其渡过瓶颈期,名至实归,身份尴尬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税费不公的问题也不成为其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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