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作 者】
张 军 郑钦远
【作者单位】
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 101149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81
【摘 要】
【摘要】为了使广大审计人员更全面地理解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编制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之处,更好地进行财务报告编制的实务操作,本文列举了一些由CAS 报告编制IFRS报告的重分类调整,希望对广大审计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CAS报告 IFRS报告 审计
2009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这是我国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促进两地会计行业双赢和资本市场共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意味着自2010年年初开始,香港交易所将允许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为H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这也就要求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不仅要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CAS报告,还须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IFRS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