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存废的探讨

作  者
黎 明(教授) 韩建斌

作者单位
重庆工学院 重庆 40005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加速折旧法的优缺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建议取消加速折旧法,应用固定资产的减值来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关键词】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法   减值

      一、加速折旧法的由来
  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折旧法,是一种使用前期提取较多折旧,后期提取较少折旧,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年限内较早得到价值补偿的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法最早始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工业化国家经济高速增长,企业之间竞争加剧,一些新兴工业崛起,如半导体、电子计算机、核技术等,使得固定资产损耗速度大大加快,无形损耗日益增大。于是,多数工业化国家竞相推行加速折旧法,并使其法律化。我国的情况也与之相类似,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科技进步的加快,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越来越明显,有的高精尖部门的固定资产不是因为磨损过度而报废,而是在其自然寿命的中期甚至早期就被性能更好、效率更高或价格更便宜的新设备所取代。这就要求企业对某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