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19期)
案例分析
集体所有权的代理行为与保障策略探微——基于獐子岛财务危机的案例研究

作  者
熊凌云1(博士),杨李娟2,程新生3

作者单位
1.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南昌330012;2.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330012;3.南开大学商学院,天津300071

摘  要

  【摘要】本文以獐子岛财务危机为背景,采用案例研究方法探讨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代理行为及保障策略。研究表明:随着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公司制转型,集体所有权与经营决策权逐渐分离,集体所有权中代理行为对集体资产安全的破坏性日益突显,有必要运用保障策略实现资产安全。诸如獐子岛经营过程中突发的财务危机,根源不在于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而在于企业内部权力制衡缺失引发的代理问题。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实现集体所有制公司成员所有权与决策权均衡配置,健全对集体所有权代理人的约束与监督机制,这些保障策略是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本文从集体所有权视角深化了对财务危机产生的理解,也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序转型提供了理论借鉴。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代理行为;保障策略;獐子岛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9-0074-6、引言
针对乡镇企业集体产权的复杂性和内在矛盾,国内外学者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探讨:一个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产权和成员个人权利如何界定;另一个是集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谁来行使集体产权的经营和管理职权,成员的集体产权如何保障(Coase,1937;Demsetz,1967;朱冬亮,2013)。集体产权遭受侵占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集体产权的模糊性(李稻葵,1995),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权利的追索终端虽为乡镇集体,但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制于行政体制,上级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方式侵占集体产权,从而造成乡镇集体占有与国家治理间的逻辑矛盾;二是“类所有者”及集体成员权利的模糊性,现实中,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明显的代理行为,谁做代理人并保护集体所有权成为问题的关键,而集体产权的维系和保护则更多地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事能力和道德公信力(渠敬东,2013)。
在中国经济转型尤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集体企业的产权和性质变得更加复杂。对于集体企业所有权的转型,现有文献大多关注最优所有权安排、产权变革等方面,较少关注转型中由代理行为导致的产权侵占、集体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以及职工难以真正拥有剩余收益权和企业决策权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獐子岛“扇贝去哪儿”——2014年三季度高达8.2亿元重大亏损事件为背景,从产权理论和代理理论深入剖析獐子岛出现重大亏损的原因,并尝试从集体所有权保障的视角构建现代集体企业制度。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框架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制度背景
1954年《宪法》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1982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将集体所有制纳入法律高度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和1991年分别颁布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这两部条例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及集体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了产权基础(李建伟,2014)。
然而,在集体产权的归属上,《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这两部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产权归属于全体农民(劳动群众),改制后的集体企业还适用《公司法》,依据《公司法》,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股东。因此,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的所有权既归属于全体农民又归属于全体股东,而全体农民和全体股东又不完全对等。制度的缺失高度模糊了公司制改制后的集体所有权归属,严重混淆了当地农民和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决策权,造成集体成员的个人所有权与集体组织的法人所有权不清晰。虽然两部条例都明确了全体农民或当地劳动群众拥有集体资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无法完全代表全体农民的权利或是形同虚设,那么农民(尤其是未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农民)该如何履行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决策权?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
产权理论认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行使的所有权因制度安排的不同而存在差异(Coase,1937)。Demsetz等(1967)认为可以从私有制、公有制和共有制来定义社会资源的产权性质。相比私有制和公有制,共有制体现的是集体所有,是以集体成员平均收益最大化为原则,集体产权结构突破了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范畴。集体所有权是在人与自然资源之间形成的一种中间形态,集体所有制是人们共同且平均地享有自然资源的方式之一(John,2013)。
由于乡镇地区市场化进程较慢、市场竞争程度较低,乡镇企业集体所有权具有鲜明的社会关系网络特性。因此,乡镇企业所呈现的集体产权并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所有权,更多表现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合约性所有权。在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当剧变的制度环境对集体产权的依存状态产生巨大冲击,加上乡镇企业的上级单位积极推动,集体产权的社会合约性质发生改变,逐步向市场合约性过渡(折晓叶和陈婴婴,2005)。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按照股份数额量化,并与私有资产联合重新进行分配(渠敬东,2013),但并未明确分配的对象,这样模糊了产权归属,弱化了集体成员的产权意识,并且难以防范集体资产的流失与被侵占。
代理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问题普遍存在于企业中,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例外(Jensen and Meckling,1976)。集体产权的代理人会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通过经营集体资产的方式占有其控制权,支配、处置和转移集体资产。代理人还可以花费很小的成本提升集体成员的公共福利,从而隐藏其对集体所有权的侵占行为,因为公共福利的提升并不意味着集体成员收益的增加。Terra(2013)通过研究斐济城市集体渔业所有权对家庭福利的影响,发现集体所有权的集中可以提高家庭福利,但这种提高是通过增加食物消费实现的,家庭收入并未提高。
由于集体所有权与经营决策权并未有效地统一,集体资产的委托人无法有效监督集体资产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可能因代理人个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给集体资产造成重大亏损,最终影响集体成员的剩余所有权和剩余收益权的实现(苑鹏,2000;秦兴俊和李粮,2014)。由此可见,明晰集体产权关系,建立和完善集体企业法人治理监督体系,是化解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代理问题的关键,同时也是保障集体成员所有权的基础。
三、獐子岛财务危机案例背景
(一)獐子岛概况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步可追溯至1958年,其曾被誉为“黄海深处的一面红旗”、“海上大寨”、“黄海明珠”、“海底银行”、“海上蓝筹”。现发展成为以海洋水产业为主,集海珍品育苗、增养殖、加工、贸易、冻鲜品冷藏物流、客运、休闲渔业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海洋食品企业。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清洁海域,产品以喜贝(虾夷扇贝)、海参、鲍鱼、海胆、海螺等高档海珍品为主。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069),并创造中国农业第一个百元股。目前持有獐子岛镇户籍的有近1.5万名居民,每人每年享受獐子岛集团6000股收益权。公司上市6年来,累计分红达8.4亿元。
(二)獐子岛的经营概况
上市之初獐子岛经营良好,但2011年出现转折,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均大幅下滑,经营状况开始恶化。从表1可以看出,獐子岛2011年营业收入达到最高峰29亿元,随后两年出现一定程度下降,2014年三季度与2013年相比下降23.96%,与2011年相比下降9.45亿元;公司净利润、净利润增速及每股收益也在2011年出现重大反转,2012年净利润同比下降78%,2014年三季度亏损高达8.1亿元,净利润下滑1388个百分点;存货的变化更不可思议,2013年存货金额竟为2006年的6倍;2007年以来存货占总资产比重基本维持50%的高位,公司年报的解释是,因增大虾夷扇贝、鲍鱼养殖规模,消耗性生物资产苗种费增加所致。
獐子岛2014年10月30日发布三季报,称其2011年和2012年播种在海里的虾夷扇贝,因受冷水团影响,105万亩海域遭遇灭顶之灾;公司决定对105.64万亩海域成本为7.3亿元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放弃本轮采捕,进行核销处理,对2万亩海域成本为3亿元的底播虾夷扇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8亿元,扣除递延所得税2.5亿元,合计影响净利润7.6亿元,全部计入2014 年第三季度利润表中,致使前三季度亏损8.12亿元,预计2014 年公司全年亏损。
对于虾夷扇贝遭遇的“黑天鹅”事件,獐子岛对外急于披露亏损是自然灾害——遭遇黄海冷水团袭击造成的,但却缺乏有力证据。对此,市场一片哗然。
(三)獐子岛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演变
1. 獐子岛集体所有权改制过程。自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起,獐子岛及其附属岛屿上的居民以海上捕捞及其他渔业相关产品加工逐步完成了集体经济的原始积累,形成了以海产品捕捞、养殖、海上运输等产业为主业的集体企业。獐子岛诞生于人民公社运动中,集体所有权归全民所有,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此原则对集体经济的所有权确认比较明晰,依据劳动程度来决定分配份额。
獐子岛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发生在1992年。该年5月,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大连獐子岛渔业总公司。县人民政府以政令文件批复同意成立獐子岛渔业总公司的行为,反映出獐子岛集体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决策权由全民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政府通过行政等级来代理集体所有权,县人民政府控制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1992年9月,经大连市体改委批准,以獐子岛本岛及其附属岛屿大耗岛、小耗岛及褡裢岛上主要集体企业的资产组建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此时,大连体改委对獐子岛集体所有制资产进行了扩充,在核心资产的基础上加入了相关的渔业资产。
1998年,经大连市体改委批准,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依法改制为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及未尽事宜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接。其中原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中獐子岛本岛的集体资产对应的9754万元出资份额由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持有,长海县獐子岛镇褡裢村、长海县獐子岛镇大耗村、长海县獐子岛镇小耗村的集体资产对应的1549 万元、1486万元、1011万元出资份额分别由各村村民委员会持有。
此阶段,大连市体改委已把獐子岛改制成有限公司制的企业,并明确了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由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及附属的三个村共同享有。这里划分集体资产所有权依据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中国行政级别的划分。中国行政级别划分最低到乡镇科级,而村并不是行政单位。县人民政府所持有的集体所有权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规定所有权归企业职工所有;而村民委员会持有的集体所有权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规定所有权归全体户籍农民所有,村民委员会拥有企业行使权的决定权。第二,对集体资产的掌控、政治背景配置稀缺资源、与上级部门顺畅沟通关系。集体所有权体现的是平均权利状态,需要依存于集权组织代理行使对集体资产的控制;政府背景往往更易获得税收优惠、贷款便利、地方保护主义等稀缺资源;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地区,由政府官员兼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处理好与政府关系的比较优势。
2000年12月20日,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及獐子岛镇褡裢村、大耗村、小耗村三个村民委员会分别做出决定或决议,并经长海县人民政府同意,獐子岛镇人民政府出资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长海县发展中心”),管理其所辖的集体资产,褡裢村、大耗村及小耗村三个村民委员会分别出资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褡裢发展中心”)、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大耗发展中心”)、长海县獐子岛小耗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小耗发展中心”),分别管理各自所辖的集体资产。此阶段,集体所有制形式向公司制转变,进一步将集体企业的产权集中,县人民政府集体产权集中到县投资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手中,由其代理行使所有权,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獐子岛镇党委书记石敬信。三个村名委员会集体产权的行使,集中到所成立的三个经济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身上,这三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各自的村党总支书记。
2. 长海县发展中心集体所有权的部分转移。长海县发展中心于2001年2月27日与自然人周延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长海县发展中心将原有限公司0.07%的产权转让予周延军,转让价格为5万元。长海县发展中心属于乡镇企业,名义产权应归地方群众集体享有,此次无偿转让地方群众的集体资产,獐子岛招股说明书中并未详细说明。这反映长海县发展中心代替县人民政府执行集体资产的控制权,包括资产的转让、高级经理的聘用等,这些决定企业命运的控制权,不是由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也不是由县人民政府行使,而是通过所建立的投资发展中心行使的。
3. 獐子岛集体所有权面临的第一次定向增资。2002年9月,经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向自然人吴厚刚定向增发848万股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吴厚刚按公司2001年末资产负债表披露的每股账面净资产1.268元为计价基础,共计支付1075.26万元,全额认购股份。增资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如表2所示:

 

 

 

 


此阶段有两点疑问:第一,獐子岛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一次增资的程序是否完全合法有效?獐子岛集体资产的股东是獐子岛镇当地的群众及褡裢村、大耗村、小耗村的村民,那么,第一次股东大会是否通知了獐子岛的全体股东,这些股东是以怎样的形式行使所有权?这里我们对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方案的执行程序表示一定怀疑。第二,獐子岛的集体资产为什么会向一个自然人进行稀释?
定向增发的对象吴厚刚曾为獐子岛镇的镇长,镇长的身份并不能说明其具有他人无法替代的特殊技能,但能反映一定的政府背景。按理来说,长海县发展中心是獐子岛的第一大股东,并且持股比例具有绝对的控制优势,獐子岛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应由长海县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石敬信来担任,并且石敬信是獐子岛镇的党委书记,这一身份也能体现其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那么疑问来了,獐子岛为什么要让渡10%的集体资产来聘用一个高级经理,且授予股权,使其比例仅次于第二大股东,而不是从大股东中直接无条件任命一个高级经理呢?对此问题可能的一个解释是,2002年,在獐子岛集团申请上市时,因公务员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吴厚刚辞掉公务员工作,选择了留在獐子岛集团。因此,最合适担任獐子岛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石敬信可能不愿辞掉獐子岛镇党委书记的职位,从而放弃进入獐子岛集团的机会。
长海县发展中心的任职经理与当地群众之间存在一层所有权的代理关系,由自然人吴厚刚出任集体所有制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与长海县发展中心及三大村经济发展中心之间又有一层代理关系,这样自然人吴厚刚与当地群众及村民之间存在两层代理关系。两层的代理关系能否保证吴厚刚有效代表股东的真正利益呢?
这里是存在一个矛盾的,长海县发展中心作为獐子岛的第一大股东,在该中心任职的主要负责人均带有政府背景,比如中心法定代表人石敬信为獐子岛镇党委书记,吴厚刚为獐子岛镇镇长,该中心拥有对獐子岛集体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但是中心的负责人不能直接行使,必须放弃中心内的职务,转化为自然人才能代理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县人民政府对獐子岛集体资产的剩余收益权来自所持有相应股份的分红,剩余控制权体现为雇佣獐子岛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优先权,却丧失了对集体资产安全的监督、选择投资项目、经营决策等决定企业命运的控制权。
四、案例分析结果
獐子岛作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经历了从人民公社向股份制公司逐步转型的过程,因此,獐子岛发生的重大经营亏损为我们考察集体产权决策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案例,这为我们研究集体所有权中的代理行为和保障策略提供了一个天然平台。
(一)代理人身份及地位的转化
2002年9月,自然人吴厚刚通过定增的方式获得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獐子岛10%的股份,位列公司第三大股东,并且获得了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吴厚刚虽然只是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但是却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自主决策权,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成为集体资产的占有者。有趣的是,在獐子岛上市一年后,即2007年,獐子岛第一大股东长海县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石敬信转变为吴厚刚,这一转变意味着自然人吴厚刚与第一大股东的关系更为密切,两者间的利益捆绑更为紧密,达到了代理人剩余控制权与第一大股东意念的高度统一,从而对集体资产的经营性占有更为明显。
代理人的身份决定了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及权力大小,企业的第一大股东通常对董事会的构成产生重要的影响。獐子岛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厚刚在转变为第一大股东的代理人后,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及权力显著提高,此时獐子岛董事会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性减弱,代理人吴厚刚可能将个人经营理念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导致董事会失去应有的约束与监督功能,企业的生产决策集中表现为个人行为,由此可能导致企业重大的专权经营风险。
(二)可能存在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
笔者发现代理人主要通过提高薪酬和职务安排等方式侵占集体资产。根据獐子岛披露的2006 ~ 2013年的年报可以发现,獐子岛每年支付给董事长吴厚刚的年度报酬总额均位列高管报酬的前列,2006 ~ 2013年8年间共支付了732.67万元(60.4+55.9+61.66+148.66+187.23+97.49+60.75+60.58),其中2007年、2010年、2011这三年的年薪位列高管薪酬之首。代理理论的经典文献表明,代理人侵占所有权的一种表现方式为显著提高自身报酬。此外,从另一处也可以印证,自然人周延军在獐子岛上市时位列第六大股东,同时也属于企业的创始团队成员之一,其上市后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兼关键部门的负责人,2006 ~ 2013年8年间共支付了276.26万元(138.3+36.1+32.84+34.76+13.65+18.61+1+1),所领取的薪酬总额仅为董事长吴厚刚的37%。
獐子岛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摘要中,披露了代理人吴厚刚的亲戚任职情况,养殖事业二部总经理吴厚敬、养殖事业一部总经理助理吴厚记均与吴厚刚系兄弟关系,荣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强为吴厚刚外甥,大长山岛分公司经理刘锋为吴厚刚妻弟。在公司内部,吴氏三兄弟掌管公司主要业务,其中董事长吴厚刚的哥哥吴厚敬负责鲍鱼业务,弟弟吴厚记负责收购扇贝苗。由此可以看出,獐子岛中关键部门的负责人大多都由代理人吴厚刚的直系亲属担任,这一现象不由让人质疑獐子岛在选人用人等方面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公司2010年3位高管离职,2011年4位高管离职,2012年高达6位高管离职。在这一系列离职潮当中,吴厚刚的哥哥、弟弟先后出现了职务变动。据了解,主要负责收购扇贝苗弟弟吴厚记已从公司离职,其之前负责的收购扇贝苗业务部门,经过重新调整后并入海洋牧场业务群,由公司执行总裁梁峻管理。而吴厚刚的哥哥吴厚敬转任高级工程师这一“虚职”,免去其鲍鱼事业部总经理一职。代理人通过手中的集体资产经营决策权对公司进行经营性占有,也就意味着其拥有对企业岗位的优先雇佣选择权,而这种雇佣的选择权并不是完全与受雇佣人的能力正相关,尤其是在关系型特征明显的中国社会。雇佣兄弟及亲戚担任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键部门的负责人亦是侵占集体资产的一种方式。
(三) 獐子岛集体所有权中发生代理行为的潜在因素
1. 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獐子岛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海县发展中心,其背景为长海县人民政府,是一家具备政府背景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当地政府的规定,公务员不能兼任企业高级经理,长海县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能直接兼任獐子岛的负责人,从而让渡给自然人形态的吴厚刚担任獐子岛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这种两职合一的代理关系有助于代理人将集体所有权进一步集中。更为重要的是,代理人获得第一大股东长海县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表明控股股东只诉求集体资产的经济利益——集体资产的剩余收益权,而放弃集体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具体表现为第一大股东将集体资产的安全保障权、经营决策权、雇佣选择权都让渡给代理人行使,只关注代理人所实现的收益。加大扩张投资能力与加快速度、频繁更换企业管理人员,拥有绝对的经营决策权等都是代理人行使剩余控制权的鲜明例证。
2. 董事会治理机制不健全。依据《公司法》,獐子岛建立了较为合理的董事会结构,由三名内部董事与四名外部独立董事构成。大量研究文献表明,中国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作用及监督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本案例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假设獐子岛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是有限的。基于此,我们重点讨论三名内部董事的治理效应,其中两名是固定的,为吴厚刚(董事长)和周延军,第三名内部董事从褡裢发展中心、大耗发展中心和小耗发展中心产生。
(1)第三名内部董事的治理效应。褡裢发展中心、大耗发展中心和小耗发展中心都是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又由村党支部书记代表行使,党支部书记一般兼任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从獐子岛2006 ~ 2013年的年报可以看到,2006年第三名内部董事由王锡杰担任,2007 ~ 2012年由邵万福担任,2013年由柳承芳担任。其中,王锡杰既是曾经的褡裢村党支部书记,也是褡裢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邵万福既是大耗村党支部书记,也是大耗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柳承芳也曾担任褡裢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三个村在獐子岛拥有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并不对等,权力大小由该村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决定,户籍人口越多,持股份额越大,其法定代表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影响力也越大。褡裢发展中心户籍人口最多,大耗发展中心次之,小耗发展中心最少。因此,上市当年,獐子岛的第三名内部董事由褡裢发展中心王锡杰担任,直到王锡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才由大耗发展中心邵万福担任;邵万福也到退休年龄(61岁)后才退出了董事会;但此时内部董事的资格并未轮到规模最小的小耗发展中心,而是又回到了褡裢村党支部书记柳承芳的手里,不过此时柳承芳已经59岁了,意味着一年或两年后,内部董事的交椅又要交出去。第三名内部董事变更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前后担任獐子岛第三名内部董事的人员的共同特征为临近退休年龄、具有双重身份(村支部书记兼法定代表人),因此,第三名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发挥有限。首先,由于临近退休,第三名内部董事在企业经营、集体资产保障、治理等方面精力有限,发挥董事会治理作用的积极性较低;其次,第三名内部董事的另一重身份是所在村的党支书,即使村的规模不大,村里日常的大小事务都需要村支书处理,直接影响其对上市公司集体资产监督、治理的精力与有效性;最后,第三名内部董事是村集体利益的直接代表,理论上有监督与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的动机,但从年报披露的管理人员情况可以看到,第三名内部董事只是挂着董事的职务,并未从事具体的管理业务,有名无实。
(2)周延军在董事会中的治理效应。企业一般按个人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报酬,同时个人在企业中的影响力也与其贡献程度相关。从个人薪资来看,根据獐子岛2006 ~ 2013年报披露的高管薪酬,2006年周延军薪酬达到最高,即138.3万元(位居当年高管薪酬之首), 之后逐年大幅下滑,2012年和2013年更是低至1万元;而同期其他高管的平均薪资却逐年上升,这说明周延军对公司的贡献力逐年下降。从职务变化来看,2006 ~ 2007年周延军担任公司董事、育苗事业部鲍鱼技术总监和海珍品育苗一厂负责人,属于公司重要负责人;2008年担任董事、育苗事业一部总经理,不再担任鲍鱼技术总监。2009年职位发生重大变动,除董事外,不再担任任何部门负责人,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周延军从最初掌管公司最赚钱的鲍鱼部门和海珍品育苗部门,到后来仅为一名普通的高级工程师,反映出他在獐子岛的权力与个人影响力的下降。这也说明内部董事周延军对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作用是非常有限的,难以有效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獐子岛7名董事中,真正对企业生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只有董事长吴厚刚,而另两名内部董事能发挥的公司治理作用极其有限,导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权力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董事会对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作用十分薄弱,集体资产的流失也不可避免。
3. 外部环境的影响。Weitzman and Xu(1994)从重复博弈的视角研究发现,如果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合作意识较强,那么群众对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关注较弱,集体所有权会变得模糊不清。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獐子岛,高度提倡合作文化,大力倡导“岛企合一”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岛即一个企业,一岛即一个镇,岛民即股东,岛民亦是员工,亦家亦企。可以看出,獐子岛处在合作文化极其浓厚的外部环境中,这种非正式制度因素会影响产权人对集体所有权的关注,弱化对集体所有权的控制与监督,容易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
五、结论
本文以獐子岛遭遇重大财务危机这一财经热点案例为背景,剖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型中的集体所有权代理行为及保障策略。案例研究表明,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型过程中,集体所有权代理人通过经营方式取得集体资产的经营决策权,并不断提升公共福利水平。但由于现实中的股权设置不合理、董事会治理机制不健全以及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等原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产权也面临巨大的代理风险和道德风险。此时,明晰集体产权,健全董事会治理机制,促进集体成员所有权与决策权之间的合理匹配与均衡,加强对代理人经营决策的监督与考评,是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集体所有制企业成功转型的关键。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转型为公司制企业,整合市场经济中各方要素资源,在短期内获得了迅猛发展。然而,抓住发展机遇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各种经营风险与道德风险,如果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可能会给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中,集体产权不明晰是此类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地方人民政府在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控制权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政府角色的特殊性,其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存在巨大障碍,从而造成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决策机制等不完善。因此,我们应积极推动集体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集体企业制度。
2. 集体产权理论和实践普遍忽视了外部环境对集体所有权的潜在影响。本案例分析“外部市场环境、地区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是否影响集体成员对产权的意识”等问题,对中国转型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大多乡镇企业市场化程度较低,当地的文化、风俗、信念等非正式制度环境对企业合约影响较大,因此,当合作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嵌入到集体所有制企业时,集体成员的产权意识被模糊与弱化,从而难以有效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性。只有提升集体成员的产权意识,使集体产权、激励机制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相匹配,才能有效地避免集体资产出现重大损失。
3. 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治理机制的完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解决委托代理矛盾的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代理人可能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集体所有制企业面临重大的控制权私利风险。提高董事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性,通过由职工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日常的经营决策,形成对代理人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同时优化股权结构,从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与市场竞争的现代集体企业制度。
总体而言,不同于其他文献从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探究獐子岛发生重大亏损的原因,本文从内部制度因素深入分析獐子岛转型中面临的集体所有权代理问题,研究结论表明了集体所有权向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权力制衡与监督的重要性。这意味着,集体产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集体成员应通过选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确保代表在董事会中拥有决策地位与实质权力,从而对代理人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型的顺利推进。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仅以獐子岛个案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结论的普适性还需谨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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