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高亚春(博士)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
【摘 要】
【摘要】我国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发放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提升科研效率。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A项目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劳务费发放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期望为今后规范和改善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务费发放;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劳务费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9-0035-3近年来,我国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制定了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导向的重大战略决策。科研投入资金持续增长,我国科技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期,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科研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务费发放不规范、发放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不但会引起部分科研人员的心态浮躁,不利于提升科研效率,而且不利于科技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合理的劳务费发放规则、规范科研劳务费的发放势在必行。
为深入了解目前我国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的范围、水平及存在的问题,进而为建立规范、合理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规则提供参考,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次调查向承担A项目的负责人发放了101份问卷,有效回收问卷90份,回收率为89.1%。通过对回收的90份问卷进行分析和向部分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本文分析了当前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劳务费发放的现状
本次调查涵盖了13个行业,各行业调研的A项目数量分别为:16个农林牧渔行业的项目,11个制造行业的项目,2个采矿行业的项目,2个建筑行业的项目,7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行业的项目,7个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的项目,12个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的项目,11个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项目,6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的项目,6个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的项目,8个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行业的项目,1个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的项目,1个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的项目,总共有90个A项目。在这些调研项目中,每个项目参与的总人数在8 ~ 285人之间,项目拨付的预算总额在42 ~ 7336万元之间。
(一)劳务费占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平均为9%
劳务费占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项目研究过程中人力资本的投入力度。下表列示了参与问卷调查的13个行业A项目劳务费占项目预算总额比例的相关数据。
由上表可知,不同行业A项目的劳务费额度占项目预算总额度的比例也不相同。在调查的90个A项目中,项目拨付的劳务费占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平均为9%,最高值为31%,最低值仅为1.4%。上图为参与调研的各行业A项目劳务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的平均值与标准差的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调研的各行业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A项目劳务费比例平均值最高,达12.5%,但调研的项目中属于该行业的只有一项,因此无法计算标准差。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A项目劳务费比例平均值也较高,达12.3%,但是该行业各项目劳务费比例的离散程度也最大,标准差为9.409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A项目劳务费比例最低,只有3.3%,调研的项目中属于该行业的也只有一项,因此无法计算标准差。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A项目劳务费比例也较低,为4.1%,各项目之间劳务费比例的离散程度不大,标准差为2.1009。
(二)领取劳务费的各类人员中研究人员数量最多
要开展高水平的科技创新,既离不开学术研究人员,也离不开专业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为保证科研专家和固定科研人员的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创新工作中,研究队伍中需增加学生和专业辅助人员来辅助学术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创新工作,其主要从事试验测试、搜集、查阅和整理资料等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并为社会培养科研人才,科研单位需要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研究生,招收博士后工作人员,同时接受在校学生来科研单位实习,使在校学生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从问卷调查的结果可以发现,领取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各类人员中,研究人员占多数,其次是专业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最少。
从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看,在调查的90个A项目中,在大多数项目中,领取劳务费的人员数量最多的是研究人员。其中,有16家单位承担的A项目中领取劳务费人员全部为研究人员,研究人员数量介于2 ~ 60人之间;有13家单位承担的A项目中,研究人员数量占领取劳务费人员总数的比例均超过了75%。
在调研的项目中,有少数项目中领取劳务费的人员以专业辅助人员为主,这与项目本身的需求是有关系的,比如:农业类项目需要农业技术人员,建筑类项目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人员。
(三)研究人员劳务费发放情况
调研发现,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主要包括外聘人员、硕士、博士和博士后这四类人员。劳务费计发方式大部分是按工作时间(月)发放,少数项目是按任务完成情况或其他方式发放。参与调研的90个A项目中,有60个项目向外聘人员发放了劳务费,且发放劳务费的额度在400 ~ 8000元/人/月之间不等。
在90个A项目中,向硕士生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介于300 ~ 1500元/人/月,向博士生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介于500 ~ 5000元/人/月之间,向博士后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介于800 ~ 8000元/人/月之间。由此可见,不同项目向各类研究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金额差异比较大。
(四)专业辅助人员劳务费发放情况
由于不同项目研究的内容不同,所属行业也不相同,聘用的专业辅助人员类别差异较大,不同类别的专业辅助人员领取劳务费额度的差异也比较大。劳务费计发方式基本上是按照工作时间(月)发放的,少数项目是按照任务完成情况或其他方式发放。
调研发现,聘用生产制造人员的项目向该类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介于500 ~ 4500元/人/月之间。聘用加工人员的项目向该类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介于500 ~ 5000元/人/月之间。聘用维修养护人员的项目向该类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介于800 ~ 4500元/人/月之间。聘用勘测及矿物开采工的项目(只有一项)向该类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为3000元/人/月。聘用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的项目向该类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额度介于2200 ~ 6000元之间,不同工种的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劳务费发放的额度也不相同。
(五)行政人员劳务费发放情况
科研项目中较少雇佣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大多是在项目中承担管理的职能。调研发现,大多数A项目的管理工作是由本单位职工负责,在调研的90个A项目中,只有25家单位承担的项目聘用了行政人员,这类人员劳务费的发放额度介于500 ~ 5000元/人/月之间,该额度普遍低于研究人员和专业辅助人员。
二、劳务费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务费发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规定
从国家层面来讲,目前尚没有出台关于劳务费支出标准的制度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劳务费发放的范围和额度差异较大。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但在实际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实际操作中通常要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往往比较滞后,导致项目劳务费发放制度无法有效执行。
(二)劳务费发放额度偏低,激励作用比较弱
调研发现,许多单位实际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偏低,劳务费交税起征点偏低是导致劳务费发放额度偏低的原因之一。相对于当前高昂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来说,劳务费发放标准和交税起征点偏低显然不能满足科研人员的实际需求,也无法有效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对于劳务费发放范围和对象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一些项目的劳务费只能发放给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情况是参与项目研究的主要人员是在职科研人员。有项目负责人反映,目前的劳务费发放制度无法体现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本单位在职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付出的努力也无法获得重视。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往往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虽然间接费用中有一定比例的绩效可以发放给本单位科研人员,但该比例非常低,激励作用较小。
(四)企业在劳务费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同于高校
调研发现,企业的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不同于高校可以便利地聘用在校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务费发放的风险,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将人员派往企业参与课题执行工作,他们的工资、保险、福利费都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这样企业就无法将劳务费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手中。这不仅扭曲了劳务费的真正意义和用途,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劳务费发放的风险。企业向参与课题执行工作的非智力型劳务人员发放劳务费的支出,也不易被财务审计认可。
三、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的规章制度
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健全劳务费支出的规章制度,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制定合理的劳务费支出范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务人员规定统一的劳务费支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的政策文件,认真执行财务预算,加强审核力度;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按劳务费列支,力求做到劳务费支出真实、标准、合规。
(二)提高劳务费发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应对劳务费发放额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要遵循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规律,尊重科技创新活动中人力资本的投入,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研究内容、投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来适度提高劳务费发放标准,从而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此外,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各地平均工资变动情况来动态调整劳务费发放标准,并适当提高劳务费交税的起征点。
(三)相关部门要重视劳务费发放范围和对象的争议
目前,对于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范围和发放对象普遍存在争议的现象,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于是否应该将劳务费限定为没有固定性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对于一些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应该适当放宽劳务费发放范围和对象的要求,相关部门也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相应的政策。
(四)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劳务费管理办法
针对当前企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建议有关部门考虑企业聘用人员参与课题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允许承担科研项目的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允许双方之间结算的相关费用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已经明确提出:“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笔者建议,要加强政策宣传的力度,尤其是企业在执行劳务费发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保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管理办法中,这不仅有利于临时聘用人员稳定地从事研究周期较长的课题,也有利于他们享有良好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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