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案例分析
【作 者】
孟 娟 嵇大海
【作者单位】
江苏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摘要】这是一件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虚假出资和过错责任案件。案件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被告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追加注册资本的验资业务过程中未发现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而出具了验资报告,因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对除应补足出资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则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键词】虚假出资 验资 赔偿
2006年8月,原告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河阳五环城建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受让的原建设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受理此案的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在审理后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五环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因此无法实施执行程序。直至2008年年初,原告在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变诉讼策略,以虚假出资为由,将原来单独起诉五环公司改为同时起诉五环公司、五环公司的三个股东和办理五环公司验资业务的河阳河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追究各方的连带清偿责任。于是本文评述的案件由此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