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审计园地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的法理探析

作  者
胡贵安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认为在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最终依据”的条件下,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关系的重新设计与构建,仅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对象可以实现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的目的。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程序   法理

      近年来,由于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也随之日益增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机关常常将除建设单位以外的所有参建单位(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列为单独的被审计对象,使得审计人员必须向所有对象履行发送审计通知书、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等繁琐的程序,这不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效率,还使得审计质量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在最大限度保证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程序,显得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