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陈新芳
【作者单位】
山东嘉祥县国家税务局
【摘 要】
将外购货物用于抵顶工资或发放福利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增值税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法都规定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举例对此进行说明。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1月将外购的货物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7万元,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