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王 燕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郑州 451191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现行出口免、抵、退税计算办法,分析并明确了其存在的若干问题,同时结合城建税提出了科学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的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免)税 出口抵内销 应纳税额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
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一项重要政策措施。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实行免税。而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是指某一环节的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可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要难于消费税,本文主要基于增值税来探讨出口退(免)税问题。
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基本政策有三种:①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原来交过税的出口货物;②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于之前享受了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原来交过的税而在此无法准确核算的货物,比如: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③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