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秦 军(教授),张 悦
【作者单位】
南京邮电大学管理学院,南京210023
【摘 要】
【摘要】P2P网络金融在发展中不断积累风险,引入监管部门的管制是促进P2P网络金融合规运营的必要条件。基于静态博弈模型和演化博弈的思想,本文以P2P网络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博弈分析,提出出台监管细则、促进行业自律、降低监管成本、加大处罚力度等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业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
【关键词】P2P;金融风险;演化博弈;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1-0092-4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产业的融合创新,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当今一大趋势。以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为依托,提供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平台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金借贷,P2P金融(Peer-to-Peer lending)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相比传统金融,P2P网络金融具备参与度高、操作便捷、投融资渠道广、融资效率与资金利用率高等明显优势,因此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监管和法规缺失,近两年频频发生P2P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停业事件,如“合众贷”、“优利网”等,使得P2P金融在发展中不断积累风险,引发了投资人对于P2P金融发展的质疑。
一、文献综述
美国、英国等国家P2P金融发展较早,其研究现状较之我国也相对成熟。Yang L. H.(2012)认为,依托于信息网络全球化的P2P金融具备虚拟金融活动的特性,易引发P2P平台与借款、贷款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Berger(2009)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P2P参与者的行为及影响因素。美国最大的P2P平台Prosper.com通过与信用报告机构Experian合作,将个人评级与负债指标作为两个主要的定量数据,并结合参与者的个人背景、财务状况以及贷款目的进行评估,以提高P2P参与者的准入门槛,降低P2P行业的非系统性风险。Chen D.(2014)建议采用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式,例如增加与个人财务相关的指标,包括财产或最低收入要求,以保护P2P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P2P平台纳入监管范畴,要求P2P平台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并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平台运作与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因素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等(Slattery和Paul,2013)。在接受SEC的监管之后,网贷平台需要每天至少一次或多次向SEC提供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并对贷款细节和风险进行披露。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强制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发生信息遗漏或错误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实现了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Brill(2010)结合美国在审慎监管中对市场准入、杠杆率和资本充足及流动性比率的要求,认为在P2P网络监管方式上采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监管的架构,能够发挥较好的监管效果。
政府机构监管与行业行为自律是英国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双轮驱动”。2014年,英国在出台的《FCA对互联网众筹与其他媒体对未实现证券化的促进监管办法》中规定,平台的借贷行为需要得到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授权。P2P平台需定期向FCA汇报客户资金与投资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重视风险披露(Huang Z.,2014)。Wang Y.等(2014)探索了行业自律对P2P监管的积极影响,2011年3月,由Zopa、Rate Setter、Funding Circle这三家领头P2P借贷公司自行成立的行业自律协会P2PFA(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对成员平台提出了基本要求,即成员平台必须公开预期及实际违约率、逾期贷款等。而在审核贷款者申请时,须结合信用评级公司记录,以此推动P2P行业行为规范的完善。
在国内,由于P2P平台的运作模式尚未成熟,国内学者研究多集中在定性分析,侧重于介绍P2P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运作模式及存在的风险,对P2P监管问题研究较少或不够深入,对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也未达成共识,且忽略了对P2P平台被监管意愿的研究。
二、我国P2P金融的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概念不断升温,P2P网络金融已成为个人投资理财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途径。截至2015年10月31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3019家,投资人数超80万,而在2014年末,全国P2P网贷平台仅有1613家。从交易规模看,2015年10月全国P2P网贷成交额达 553.3亿元,同比增长49.15%,按此发展趋势,2016年P2P网贷平台数量及交易额将继续走高。受到央行利率持续下调的影响,P2P整体利率略微下调,近半数P2P网贷平台平均综合年利率在10% ~ 15%之间,综合平均收益率达到12.38%。P2P网贷已快速成为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业态。
然而,在取得爆发式增长的同时,P2P行业的风险也在逐渐暴露。随着我国经济持续下行,P2P平台兑付压力持续上升,加上坏账和平台运营不善的成本逐渐积累,导致出现许多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主要表现为由于恶意诈骗、经营不善等问题而倒闭、跑路的P2P平台数量增多。《2015年10月P2P网贷行业报告》的数据显示,10月新出现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47家,比去年同期增加9家,P2P行业的风险问题更加突显,也显示出监管的缺失。总体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体现在如表1所示的几个方面。
目前P2P金融的突出问题是“三无”,即:无行业标准、无准入门槛、无机构监管。由于P2P金融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与监管规定,极易引发上述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与资金托管风险。而部分平台经营者由于无借贷行业从业经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往往引起操作风险的发生。作为快速成长的新兴业态,由于行业标准缺乏、潜在风险存在以及政府监管缺失等问题,P2P网络金融在发展中也存在争议与质疑。为了对P2P金融监管提出针对性建议,构建完善的P2P金融监管体系,本文通过引入博弈论的思想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对P2P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进行博弈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基于演化博弈视角的监管分析
1. 静态博弈模型的基本假定和均衡解。假设博弈双方为P2P金融监管部门和P2P网贷平台,监管部门的策略空间为{严格监管,宽松监管},P2P网贷平台的策略空间为{合规经营,违规经营}。
当P2P金融监管部门宽松监管、P2P平台合规经营时,各自收益为A,B。
当P2P金融监管部门宽松监管、P2P平台违规经营时,监管部门将受到上级和社会舆论的批评,得到负效用D,监管部门的收益为A-D;而P2P平台由于违规未被发现,可获得超额收益R,总收益为B+R。
当P2P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P2P平台违规经营时,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成本C并得到违规处罚kR(k为监管部门的罚款系数),监管部门的收益为A-C+kR;P2P平台的收益为B- kR。
当P2P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P2P平台合规经营时,监管部门的收益为A-C,P2P平台收益为B。
根据以上假设,得到博弈策略和收益原表,如表2所示:
为了更好地抓住本质和方便计算,从原表各项分别减去A和B(收益),可得简表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当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经营时,P2P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宽松监管。当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经营时,若C-D<kR,P2P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严格监管;若C-D>kR,P2P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宽松监管。除此之外,当P2P监管部门选择严格监管时,P2P网贷平台的最优选择是合规经营;当P2P监管部门选择宽松监管时,P2P网贷平台的最优选择是违规经营。
假定P2P网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为x,合规经营的概率为1-x;P2P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概率为y,宽松监管的概率为1-y,则:
P2P网贷平台的期望收益为:
Ex=x[-kRy+(1-y)R]
得到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Ex∂x]=-kRy+(1-y)R=0
P2P监管部门最优的严格监管为:
y∗= R/(R+kR)
P2P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
Ey=(1-y)(-Dx)+y[-C(1-x)+x(-C+kR)]
得到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P2P网贷平台最优的违规经营概率为:
x∗=C/(D+kR)
2. P2P网贷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方程。P2P网贷平台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E=x[-kRy+R(1-y)]=xR-xyR-kxyR
P2P网贷平台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x)=[∂x∂t]=(1-x)[0-(xR-xyR-kxyR)]
=-x(1-x)[R-yR-kyR]
P2P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y)=[∂y∂t]=y(1-y)(C-Dx-kRx)
由上述复制动态方程可得出博弈复制动态相位图,如图1、图2所示。
3. 演化博弈模型的稳定性分析。把图1、图2两种相位图用同一坐标平面表示出来,即可得到博弈双方的复制动态关系图(见图3),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和监管部门作为博弈双方没有一个稳定的策略均衡点。假设P2P网贷平台的违规率超过C/(D+kR)时,监管部门将提高监管概率y,采用严格监管。在图3中表示为从右下方逐步过渡到右上方,此时P2P网贷平台的违规概率逐步降低,从而进入左上方状态。在左上方状态中,由于面临监管的高成本,监管部门将放弃严格监管而进入到左下方,又促使了P2P网贷平台违规经营概率的上升,从而又返回到右下方的初始状态。因此,P2P网贷平台同监管部门陷入无限循环之中,即(违规高,宽松监管)→(违规高,严格监管)→(违规低,严格监管)→(违规低,宽松监管)→(违规高,宽松监管)……
四、规范P2P网络金融的监管策略
P2P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应当在监管部门的规范下健康稳定发展,避免由于P2P网贷平台的违规经营给借贷双方造成资金上的损失。而对于P2P的监管,其目的是引导P2P网贷平台合规运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实体,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1. 明确监管主体,细化监管准则。P2P网络金融在发展中已积累了多方面的风险,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从国外实践来看,P2P网络金融在美国由SEC进行监管,在英国由金融服务局负责监管。具体到我国,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由银监会等机构参与其协调管理。我国的P2P网络金融监管可采用多部门分工、联合监管的模式,通过央行的地方分行对新设立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审批;银监会依法授权对平台的公司治理、经营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进行定期检查;市监局负责注册登记,审查其是否拥有合法营业的执照,避免注册公司身份模糊的情况。建议尽快制订《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如对用户身份、资产负债及信用状况、借款用途等进行审核,及时更新用户信息;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平台应建立必要的风控机制,例如引入担保或者提取风险准备金。
2. 规范自律先行,促进健康发展。P2P网络金融属于金融创新,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应先执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可借鉴英国P2P金融自律协会成立全国的自律性组织,例如2013年1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涵盖了互联网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多个领域的75家机构。在行业自律方面,应鼓励P2P行业成员合规运营,加强自我约束,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报表,涵盖借款金额及期限、预定利率、偿还方式、违约情况等,确保其真实准确性。建立全国性的、自律性及透明度更强的P2P网贷平台行业协会,更好地搭建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充分起到协调与监督的作用。
3. 降低监管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上述演化博弈均衡主要取决于三个变量(k,C,D)。C指的是监管成本,根据公式x∗=C/(D+kR),C越小,P2P网贷平台的违规经营概率就越小。而根据y∗=R/(R+kR),提高处罚力度k,相当于R/(R+kR)无限接近于零,通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并对违规经营的P2P网贷平台加大处罚力度,削弱其违规经营动力,以降低P2P网贷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监管部门应当对违规运营的P2P网络金融机构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如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及时向金融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监管信息,以实现对P2P网络金融的有效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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