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1 期
总第 53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施工企业营业收入核算应关注的问题

作  者
许伟杰

作者单位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 510800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简称《建造合同准则》)明确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①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②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准则》并没有明确第二部分收入的确认时点。在实务中,由于大部分工程项目跨越几个会计年度,业主确认但尚未计入期中工程结算价款的第二部分收入,施工方能不能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难点。这部分收入涉及施工企业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测算和当期收入的确认,处理不好会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下面以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工程为例说明收入的会计核算及其对施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合同变更、索赔收入确认对施工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由中铁大桥局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工程指挥部总承包,由中铁大桥局所属三、五公司组建的项目部施工。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钢梁架设项目,由于施工方案和设计的变更,天兴洲长江大桥项目的业主已基本确认尚未计价的变更收入为2.2亿元。三、五公司项目部实际成本中已包含了钢梁架设变更发生的成本近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