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1 期
总第 533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0 问题解答之一(001 ~ 012)

作  者
王建安 王洪芳

摘  要
      1. 我公司在拍卖公司拍到一项资产,拍卖公司提供了该项资产的评估报告、法院裁决书、拍卖公司收取佣金的发票及证明该项资产拍卖金额的收据,因该资产权属人已破产清算,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我公司拍到该资产后无法拿到证明该资产价值的发票,只有拍卖公司提供的收据等证明材料。请问,我公司能否以上述证明材料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凭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贵公司拍到的固定资产应该按成交价款,以及所支付的拍卖佣金、办理交割和过户的手续费、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