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7期)
疑难解答
2016 问题解答之三

摘  要

1.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纳税人纳税责任的递延,其实质是延期申报纳税。那么,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取得的收入可以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以下十种特殊情形的收入行为允许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②债务重组所得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③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④集团内部满足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待遇;⑤财政性资金五年后转为应税收入的,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⑥煤矿开采期间获得的补偿款,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⑦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⑧政策性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⑨上海自贸区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额,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⑩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视情况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 我单位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生产产品,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税务机关备案,可以自行减计收入。纳税人享受此类优惠,需要注意的是:①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②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③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 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优惠政策,而纳税人利用不当的亏损弥补方式是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表现。那么,哪些情形下的经营亏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
答: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差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十八种情形不得弥补税前亏损:①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②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③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④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⑤核定征收企业亏损不得弥补;⑥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⑦资产损失造成的亏损应只能在所属年度弥补;⑧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⑨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⑩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在投资方扣除;11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12一般性重组下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13被吸收企业与存续企业的所得不能互相弥补亏损;14企业分立一般性重组亏损,相关企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15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16汇总纳税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所得弥补;17资产转让、受让的亏损,转让和受让双方不得相互结转弥补;18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抵亏损,例如国债利息和免税投资收益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

4. 我单位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后,发现有一项数据填写错误,请问是否可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假设现在还没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截止日期。
答: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即在汇算清缴申报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前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申报方式。适用于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更正申报的纳税人,“更正申报”必须持导出的数据到办税服务厅才能申报。需要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和对应的填报保存完毕的电子表单数据,拿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修改)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一是纳税人信息填错应当更正申报,二是纳税申报有误允许更正申报,三是纳税申报期间出台新税政可以更正申报。在汇算清缴期内,一些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未出现错误,之后新税政策发布,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对已经申报的事项进行更正调整。

5. 我单位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截止之后,发现申报的资料中有数据填写错误,如何进行更正处理?
答: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可以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即汇算清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后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修改应采取补充申报方式。例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6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适用以下情形:一是纳税人自查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二是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如果是纳税人主动补充申报并补缴税款的不按偷税处理,但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必须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 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有何区别?
答: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适用于上述一般规定。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比一般企业要高,超过比例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普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适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答:对于普通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薪酬总额的2.5%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薪酬总额的8%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对于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薪酬总额的8%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8. 取消公务用车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一个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标准?
答:公务用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并且要注意的是,发放的是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补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要求,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标准到底如何确认,由于各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纳税申报时可以参照的标准是经当地省级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公务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