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李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分析比较,探讨了企业股权收购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
【关键词】企业合并 股权收购 同一控制 非同一控制
1.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