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罗绍德 刘国庆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
【摘 要】
【摘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为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在换入或者换出固定资产过程中,其会计处理必然受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本文对其作一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 固定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购进或者自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企业购进的自用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企业购进或自建的厂房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处置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需要按4%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处置不动产则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本文所指固定资产均系涉及增值税处理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