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1期)
疑难解答
2016 问题解答之一

摘  要

1. 企业发生的离职补偿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明确了职工离职补偿费税前扣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预提的职工离职补偿费,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对当年“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税前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2)职工离职并领取离职补偿费,企业可按规定税前扣除。职工从企业离职并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实际已经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 个人从单位离职(或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补偿(补贴)收入如何计税,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以上)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所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3)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4)用人单位向提前退休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贴,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5)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为抵抗风险会计提各种形式的企业准备金。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做了税前扣除,则会导致涉税风险。那么,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在哪些情形下不得税前扣除呢?
答:计提准备金有以下十二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允许计提的准备金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虽然税法规定了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形,但对已经发生并付款、但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之前年度计提已扣除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对应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只允许企业对计提的准备金延迟至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未能按时提供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同时证明计提的准备金确实应该发生在所属相关年度时,企业再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五年。
(3)超范围计提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证券、生态环境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计提或缴纳准备金时,若存在基金净资产总额、风险准备金余额及基金总额额度限制,则提取的准备金应控制在规定的额度内。
(4)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未经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只允许坏账准备按规定(实际发生的坏账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其余减值准备金都要在税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作了特别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在现行所得税体系下,为了保护环境,确保生态恢复,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提取准备金最高层次的规定。
(6)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后未使用的,不得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具体的扣除规定前,矿山企业自行提取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折旧),因财税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8)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包括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等。
(9)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10)金融企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的,不得税前扣除。
(11)保险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从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定义来看,其是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一些间接费用,属于不确定因素,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12)保险保障基金超过比例计提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在哪些情形下企业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答:税收优惠:八种交叉情形不得叠加享受。
(1)同时符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减半征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多种形式,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通常可以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适用20%税率,而适用了20%的优惠税率,就不能再减半征收了。
(3)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率式减免优惠条件的,不得叠加享受。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税基式优惠(如免税投资收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率式减免优惠条件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优惠等),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4)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5)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与定期减免税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6)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福建平潭、前海深港合作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交叉时,不可同时享受。
(7)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8)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与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0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那么,哪些融资成本费用是不得税前扣除的?答:企业融资成本费用有以下十二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非金融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当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可以税前扣除。
(4)为其他企业负担的借款利息与公司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税前扣除。
(5)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有利率、债资比例及出资是否到位等多重限制。
(6)企业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8)民间融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因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不可一次性扣除,而应分期扣除。
(11)企业支付融资顾问费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
(12)混合性投资的融资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