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0问题解答之四

作  者
王骏 王建安 王洪芳

摘  要
  037. 我公司属于玉米深加工企业,请问我公司购进的玉米加工用罐及槽池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