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存货非正常损失处理再探讨

作  者
薛晓锋

作者单位
江苏扬州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摘  要
  笔者拜读了2010年第28期《财会月刊》中杨焕云同志的文章《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标准及财税处理》(简称“杨文”),笔者对杨文中一些观点和例题计算有不同看法。
  1. 超保质期的药品、食品等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杨文提出,对食品、药品等类的存货损失,由于与国家政策和市场因素有关,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笔者认为,由于食品、药品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明令禁止企业生产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药品。因此,企业是可以预见其产品的销售期限的。如果出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药品,也应该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这部分损失也不应该由国家承担,此类超保质期的存货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