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90 期
总第 49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作 者】
李 青
【作者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昆明 650221
【摘 要】
【摘要】本文对现有审计模式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立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导向审计模式的构想,以应对管理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管理舞弊 审计风险
2006年2月15日我国出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指出:防止和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治理层有责任监督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管理层有责任在治理层的监督下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等。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虽然未明确将揭露管理舞弊纳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但是也将其提到了相对重要的位置,体现了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