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杜 勇(教授),韩佳丽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6)
【摘 要】
【摘要】 近年来,普惠金融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中共十八大已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普惠金融的构建不仅有利于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于此,本文以十八大为背景,以农村社会诚信为研究视角,在分析农村金融诚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普惠金融的作用,进一步论证了普惠金融在农村有效运作的根基——农村社会诚信。本文结合当前农村金融的发展实际,从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优化普惠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塑造农村诚信文化、建立农村信用主体、健全农村信用制度、完善农村信用法规等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 普惠金融;社会诚信;农村信用
一、引言
普惠金融的概念于联合国2005年宣传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后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其成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容易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群体,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我国作为具有典型二元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金融供给,由于资金的匮乏,“三农”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普惠金融作为具有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为广大的农户开启金融市场,这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离普惠金融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是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不足,不能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这一问题也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12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是党中央在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普惠金融”概念,一改过去十个“一号文件”支持“小额信贷”、“小微金融”等的提法,将其作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政策表述的重大调整和进一步的突破,意味着更具完整意义的普惠金融体系将逐步推行。
在普惠金融的实践中,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是典型的成功案例。根据尤努斯2009年的调查报告显示,格莱珉银行对贫困群体提供贷款的按时回收率为99%,这证明了建立起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是有效降低农户违约倾向的关键。尽管Stiglitz(1981)指出可以利用信贷合同来约束借款人的违约动机,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对受信主体的信息甄别存在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目前,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农户较高的信贷违约水平,进而抑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因此,我国农村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是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于此,本文以社会诚信为研究视角,探讨农村社会诚信对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机理,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我国农村金融诚信的现状
在借贷市场中,为了有效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所带来的风险,授信者一般要求受信者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作为保证。而农村资金需求者一般为“三无”的小企业或者农户,即无信用记录、无完善财务可供评估、无相关的专业评估组织对其进行评价,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再加上农村社会诚信的缺失,使得农村地区的信贷违约率明显高于城镇地区。从整体上看(详见下表),2014年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明显高于其他非农村金融机构;从个别地区来看,2013年河南省延津县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有5.7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35%。
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然而不良贷款率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首先,由于当前农村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无法解决农户“三无”情况所带来的违约风险。其次,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户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认为农村贷款是政府支农扶贫的资金,没有偿还意识。此外,甚至存在个别农户将所借贷款用来转手发放高利贷、冒名借用信用贷款等违约行为。但究其根源,主要是农户的信用意识淡薄,农村社会诚信缺失,缺乏有效的社会约束。因此,优化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建普惠金融的核心在于农村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三、社会诚信对普惠金融的作用机理
(一)社会诚信为普惠金融的生存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社会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守诺、践约、无欺,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广大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广大社会成员在这种意识的约束下,自觉遵守诺言、履行义务。这就为普惠金融的生存提供了适宜的土壤。由于金融机构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缺乏这些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的信用记录,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特别是小额信贷基本是无抵押贷款,加之农村担保机构不健全,不能保证放款品质,这就大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贷款风险,所以常常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不足、“惜贷”严重等现象。普惠金融立足于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排斥在外的农村地区和贫困群体。由此,农户等其他贷款客户的个人品德、信用意识极为重要,诚实守信有助于保障还款率,保障农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进一步为普惠金融的生存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社会诚信为普惠金融的运行提供坚实的道德基础
普惠金融的基础是普惠信用。从某种角度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整体信用是各种社会主体基于契约精神而组成的。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信用属于道德范畴,社会成员基于这种道德的约束规范自己各方面行为,特别是在经济成分多元化、社会文化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这种文化软约束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农户,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就要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不仅要在发放前把关,在发放中也要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客户是否按规定使用贷款以及是否能及时归还贷款,以此防范农户贷款违约风险。这就加大了各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成本。而社会诚信是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的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主体应该遵循的一种经济伦理规范,其约束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交易成本。由此可见,社会诚信可以为普惠金融的运行提供坚实的道德基础。
(三)社会诚信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诚信通过宣扬诚信的价值理念,弘扬诚信原则和精神,严厉惩罚违规失信行为,对于诚实守信者予以激励,强化社会成员的道德责任感,从而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种“以诚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风气。在这种良好风气下,广大社会成员把诚信作为一种道义和责任,一方面自觉做到诚实守信,以诚信求发展,另一方面按照社会诚信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去监督其他成员的行为,对失信者予以舆论上的压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社会诚信显得格外重要。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就越高。通过社会诚信的建设,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农户,农户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归还欠款,这就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保障普惠金融有效运作的根基——农村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农民与农村企业的信用意识,进而推进新农村建设、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为保障普惠金融在广大农村地区有效运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农村社会诚信体系:
(一)塑造农村诚信文化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受“羊群效应”的影响,部分农民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各种手段、形式的贷款恶意逃废现象屡有出现,使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呈现不同程度的恶化,动摇了农村赖以生存的信贷基础。因此,要加大农村诚信文化的宣传教育,对农户进行正确的引导,增强社会诚信观念。
1. 传播信用文化。文化作为一种软约束,是社会诚信观念形成的重要机制。信用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信用理念,逐渐演变成社会道德共识,最终形成一种内在规范,借以约束人们的信用行为。传统的乡村“差序格局”,以血缘和姻缘等亲属关系为纽带来形成社会关系网络,注重贵贱、亲疏、远近的差别次序。而作为维系这种社会关系的“诚信”也以人们之间的亲情或人情为纽带,根据和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信任程度。在我国传统社区,尤其是相对封闭和贫困的农村社区,社区结构紧密、家族亲戚关系网络互相交织,宗教氛围浓厚,邻里互帮的传统文化习俗非常典型,乡村邻里互为熟人,欠债不还,各种骗贷、恶意逃废极易受到村民的唾弃,失去周围邻里的信任,长而久之,在信用环境里没有立足之地。
因此,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乡村大力弘扬传统诚信文化,重视培养农户自身的信用意识,从思想上倡导信用文化建设,树立“诚信为本”理念,使诚信观念根植于人们心中,以更好地促进小额贷款交易,防范道德风险,提高人们主动还贷意识和还贷率。
2. 创建信用信息档案。创建信用信息档案可以对农户的信用形成一种内在约束,一旦违约便很难再取得信任,农户为了维护自身的信用意识自觉约束自身信用行为,进而形成一种正向激励。同时,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建设的准确性和高质量,为评价和完善信用等级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持,更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后能否顺利收回的关键所在。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征信机制不完善、信用信息征集难、农户信用“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因此,要进一步推动建立电子化的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将正规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低收入阶层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由地方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牵头,将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非银行贷款机构已有的贷款信息纳入系统,并组织资信评定人员深入农户,扩大对农户家庭成员、信用程度、经济条件等定量信息的采集。同时,还要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看有无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的处罚记录,电信、供水、供电、邮政等部门的拒缴、拖欠记录,统一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该征信系统的建立,便于小额信贷机构查询贷款客户信用信息,不仅有效地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还简化了贷前审查等手续,降低了贷款成本,并控制了风险,同时也将对借款人自身的行为形成约束,逐步培养低收入人群的信用意识,最终达到扩大农村信贷覆盖面的目的。目前,中央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覆盖了农村银行,凡是有过贷款的农户和企业都会有相关的信用信息。同时,近几年农信社系统已为绝大部分农户建立起了比较详细的农户信用档案,已取得明显成效。
(二)建立农村信用主体
1. 信用村镇的建设。积极推动小额信贷的发放需要一定的信用环境作为保障。近年来,以树立“社会诚信”为目标的信用村镇的建设在我国各地逐步展开,积极推动建立电子化的农户以及村镇信用信息档案,以完善信用环境。信用村镇的建设采取以村干部组织、优秀党员代表带头、全体农户进行投票表决,最终由评定小组评定的形式。根据规定收集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完成调查、初评、复评。被评定为信用村镇的乡镇,全体农户可享受一定的贷款优惠政策,比如增加贷款额度,在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并相应地简化贷款手续,由此建立正向的激励机制。同时,信用村镇并不是一次核定,还要进行动态监督,定期对信用村镇进行修正,以此达到对信用村镇的内在约束作用。这种信用村镇制度的建设成为社区交易的参考,有助于降低农户小额信用风险,保障农村普惠金融的建设。如江苏省丰县华山镇通过创建“信用村、信用镇”活动形成了诚实信贷的良好风气,提高了农户的信用观念与主动还款意识,有效地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
2. 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全。目前,大部分县城都设有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但服务对象并不注重农户,农户贷款缺乏有效担保,使得我国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往往造成惜贷的结果,制约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而担保体系的建设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户服务的积极性,扩大农村信贷的覆盖面,提高农户信贷获取能力。因此,要加大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设力度。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包括农村政策性担保体系、农村合作性担保体系以及农村商业性担保体系。具体措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政府出资牵头、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参股,建立主要服务农户的专业化信贷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建针对广大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担保公司。同时,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业领域,积极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增加涉农担保的范围。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引入可以在借贷双方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以上措施探索发展农业信贷保险的方法,把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做大做强,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发挥保险在农村信贷中的保障作用。
(三)健全农村信用制度
1. 信用评级制度。农村小额贷款信用等级的评价是指通过考察农户的人品、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基本情况,判断不同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目前,我国信用评估体系尚不完善,信用等级评定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评估难度较大。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结合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的具体情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信用评定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组织,由村干部、先进党员、村民代表、基层金融机构代表组成评定小组,依据电子化的信用信息档案以及实地调查结果,对全体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将农户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并公示评级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信评级阳光透明。
信用等级不是一次核定制的,需要相关信贷人员对放贷农户及小微企业进行贷后跟踪调查、监督。每年或者是更短时间,对贷款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贷款、逾期贷款、恶意逃废现象等,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确认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并提交检查报告。只要存在一项指标低于原评级标准,就下调其信用等级,使其受到失信机制约束,由此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约束机制;若各项指标都维持原标准或者更好,则上调一个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实行利率优惠。2. 贷款证制度。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核发不同贷款额度的信用证。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农户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贷款额度,“较好”信用等级的农户次之,“一般”信用等级的农户则更少,对“较差”信用等级的农户不核发贷款证。贷款证直接以农户的个人信誉做担保,降低了无抵押贷款的风险。农户只要信誉良好,都有机会获得贷款证。此外,要严格审查控制贷款证的发放程序,只有经过调查、评估且符合条件者才能发证,对于情况不清的不发证、债务不实的不发证、手续不全的不发证,把好贷款证发放关,切实做到只有讲信用的农户才有机会获得贷款证。贷款证制度通过信贷使用权的配给对信贷偿还构成正面激励。当有资金需要时,农户凭身份证和贷款证就可以在相关金融机构获取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
通过发放贷款证,凭贷款证进行柜台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使信贷员避免了大量的贷前调查,能够把主要精力用在贷后动态管理上,及时了解掌握贷款户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因贷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得到了有效的规避。同时,贷款证制度大大简化了贷款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群众。
3. 激励与惩罚机制。为了保证较高的贷款偿还率,针对可能的信用风险,对客户实行激励与惩罚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博弈论,随机博弈极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如果没有激励与惩罚机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会增加客户违约贷款的风险。主动按时还款的客户没有得到激励,或者其按时还款所得并不比逃废债务所得高,不按规定还款的客户没有因失信受到严厉的惩罚,或者说他受到的惩罚支出低于其逃废债务的所得,这就会大大降低客户还款主动性,最终形成双方不健康、恶性的博弈,可能共同选择不还款而达到纳什均衡,形成一种负面风气,严重影响农户信用体系的构建。
金融机构应该为按时主动还款的客户建立一定的正向激励机制,可以对该客户进行连续放贷、上调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实行更优惠的利率等。同时,设计一种违约惩罚机制,增加借款人违约贷款的机会成本,对不按规定使用贷款、逾期不还款、恶意逃废债务等客户进行相应的惩罚,下调信用等级、降低授信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等。如此以正向激励守信履约的贷款对象,鼓励守信者、鞭策失信者,可以极大地调动贷款人还贷交息的积极性,从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约束,不仅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而且能提高贷款偿还率,有助于促进自动履约机制的形成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四)完善农村信用法规
一个相对欠完善的法制环境必然会促生种种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诸多空白,有关信贷立法的建设滞后,尤其是和农村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用秩序的紊乱。加之,农村消费信贷机制以及信用担保法律不健全,造成消费信贷手续繁琐。而美国、日本等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以保障它们更好地为农村消费信贷发展服务。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的建设,依法规范和约束小微企业、农户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严惩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保障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守信者予以鼓励和保护,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和打击,把各种信用行为纳入法制化进程,通过法律的力量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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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与扭亏的市场反应研究”(编号:13CGL050);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亏损逆转性在大股东异质驱动上市公司价值过程中的中介效应研究”(编号:12YJC630010);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社会资本、亏损逆转质量与负权益公司价值”(编号:2014QNGL4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上市公司亏损逆转的驱动因素与机理研究”(编号:SWU15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