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关于预计负债确认的改进建议

作  者
王晓军

作者单位
延安大学财经学院 陕西延安 716000

摘  要
  一、预计负债确认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这三个确认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中:“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企业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现时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指因合同、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等产生的义务,通常是企业在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推定义务是指因企业特定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企业的特定行为是指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已公开的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经营政策。“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而合理估计是指该义务的金额存在一个连续的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或者是该义务的结果有多种情况且每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可以可靠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