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6 期
总第 476 期
总第 47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作 者】
王晓敏 干胜道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贵刊在2007年11期会计版上刊发了蒋苏娅同志的《政府补助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蒋文”),笔者读后深受启发。但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笔者提出不同的看法,兼与蒋苏娅同志商榷。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税法的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收入总额中有三项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而蒋文参照的是1995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蒋文中的观点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