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8 问题解答之九(072 ~ 080)

作  者
彭志华  王建安等

摘  要
   072. 2006年10月,某县A企业应纳营业税300万元。由于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2007年6月8日,税务机关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A企业该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经过征收分局的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然而,经过检查往来账项,发现A企业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B企业所欠货款250万元早已到期,且了解到B企业近半年资信情况一直很好。对此,请问:县地税局局长是否应批准企业延期纳税?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和行使哪些权利?
  答:(1)县地税局局长不应批准企业延期纳税。因为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不能作为申请延期纳税的理由,而且,县地税局局长也无权批准延期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