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关于我国会计准则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作  者
李海洋(博士) 叶新宇

作者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会计准则中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发行或购买债券手续费等的处理问题做一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   固定资产   债券

  一、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问题
  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和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对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这一处理方法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中规定的处理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