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1. 我单位采购一产品,产品价格含税5 700元/吨,如果运费由对方承担,那么运费1 000元/吨与商品开在一张票上;如果运费640元/吨由我公司自己承担,那么就需要开具运输发票。综上两种方法,对我公司而言请问哪种方式更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问题中如果运费由对方承担,且开在一张票上,则该项费用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即构成本单位商品计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则:原材料入账金额=(5 700+1 000)/1.17=5 726.5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 700+1 000)/1.17×17%=973.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问题中如果运费由单位自己承担,则此费用属于该单位购买的应税服务,原材料入账金额=5 700/1.17+640/1.11=5 448.37(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 700/1.17×17%+640/1.11×11%=891.63(元)。
综上所述,在不考虑付款条件及其他因素,运费由该单位自己承担时资产的入账价值较低,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该方案较优。
2. 本公司租了一层办公楼并与二房东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但是由于业主和二房东的纠纷导致我公司搬出此办公楼,之前入账200万元的装修费用,摊销期为96个月,现已摊销19个月,摊销金额为39.7万元。我公司已经对二房东提起诉讼,预计后期可以收回一部分装修损失,我公司应当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由于业主纠纷导致该公司提前搬出办公楼,所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原因所导致,该企业应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一次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预期通过诉讼能够收回的一定金额的补偿,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或有资产的范畴,该公司不应对此予以确认;当该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在该公司实际收到该补偿金额时,按实际收到的数额冲减“营业外支出”。
3. 某企业2012、2013年度可以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假设是农林所得全免项目,但由于企业办税员不熟悉业务,导致没有进行减免税备案,也没有在季报和年度中享受。直到2014年10月,经专管员提醒宣传,才发现没有享受减免,多交了企业所得税10万元。请问:能否补充上报2012、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材料?能否将多交的10万元冲减以后年度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的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第三章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管理第十二条(二)以及第十三条(六)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即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终了后补充备案管理方式。纳税人应于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补充备案。如果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前进行备案的,可选择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备案。纳税人选择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备案的,经有关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但在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根据规定,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属于农林所得项目,在事先备案之前不能补充上报2012、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备案材料,也不能将多交的10万元冲减以后年度所得税。
4. A公司是一个刚成立的机票代理公司,需要向航空公司支付押金7 000元以及6 000元的系统使用费(合同期限内,年均出票量达到2 000张可全额返还)。会计做账时,该系统使用费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还是“管理费用”科目?
答:该企业支付的押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该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时应对该笔款项未来是否可获得返还进行合理预计,如预期可获得全额返还则该款项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否则应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处理。5.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三无”投资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目前对投资普遍的做法是按照原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对于“三无”投资中投资的是拟上市公司,投资的目的也是IPO完成后赚取资本利得,若目前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和列报,在日后被投资单位完成IPO时,是否还可以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次准则调整时,是否可以将持有的此类投资,直接由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答:首先,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允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如“三无”投资中的被投资方是拟上市公司,则该投资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不得将持有的此类投资直接由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6. 我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机械,现做了一条测试线(机械),这条线并不出售,只用于研发新产品测试用,请问这条线(机械)是固定资产吗?另测试时领取的材料如何做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该公司用于研发测试新产品的机械设备如符合上述特征,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该企业研发测试新产品时领取的材料可归属为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采取费用化或者资本化的方式酌情进行会计处理。
7. 我公司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来源为银行融资和财政拨款,公司支出主要有工程款和日常支出,没有经营利润。请问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助吗?会计分录如何做?
答: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财政拨款应按照拨款用途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会计核算方式,具体如下:
企业收到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财政拨款属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则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判断其是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或是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8. 国航的航空运单能当发票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因此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9. 某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014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账款——×××公司”账面余额为EUR 2 000 000.00,按12月31日中间价折算后,产生汇兑损益CNY 1 000 000.00。企业的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为万元):借:应付账款100;贷:财务费用100。利润表税前利润即含有100万元的汇兑收益。假设2015年6月30日支付了200万欧元,此时汇率上升,真正实现的汇兑损益就会减少。那么年末未实现的外币往来的汇兑损益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相关汇兑收益应作为收入总额并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相关汇兑损失也允许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包括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郭黎 熊媛 喻辉 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 穆云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