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作 者】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
《财会月刊》2010年第13期刊发了华忠同志的文章《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误区》(以下称“华文”),华文提出,目前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误区有两个:①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金额,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②在确认无形资产时就加计扣除,并且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时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华文认为,要正确处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将现行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起来考虑,将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每期期末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然后倒挤出每期的所得税费用。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不符。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理论界没有规范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确认标准。现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谈谈个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