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研发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浅见

作  者
刘桂芝

作者单位
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 武汉 430074

摘  要
   一、按研发项目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来确定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现行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进行有条件的资本化。在实务中,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费用化金额和资本化金额的划分,尚存在很大的分歧,企业往往在利润的调节、税务筹划之间进行博弈。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资本化的金额较大,便存在操纵利润的嫌疑,而费用化金额过大,又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因此2009年上市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部分占公司研发投入的比例较小。
  笔者认为,有条件资本化的确认标准带有太多的主观性,给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一般新产品的研发、投产流程如下:①项目的提出和调研;②项目立项;③小试阶段;④中试阶段;⑤新产品产业化阶段。可以看出,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研发项目是通过市场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管理当局批准立项实施的,因此小试研究成功后至新产品大规模产业化开始前,应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但由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和公司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企业只需要“合理”地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通过调整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就可以很轻松地操纵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