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4 期
财会月刊(4期)
疑难解答
2015 问题解答之二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1. 我单位是林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解决职工和家属冬季取暖问题而购进取暖用煤(对方已按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每个职工的部分按成本价由企业和职工各承担一半。请问:这部分煤的销售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还有剩余的煤又按成本价销售给了个人,那么这部分煤的销售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外购货物用于员工福利,直接做进项转出即可,不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还有剩余的煤又卖给了个人并按成本销售,会计和税法上都做销售处理。

2. 我单位有一些财政专项拨款, 已经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前任会计将此专项应付款转入了资本公积, 请问, 这部分资本公积能转入实收资本吗?如果可以,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指出,“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专项应付款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是货币性资产,用于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只要单位董事会同意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按照工商部门要求,一般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

3.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外购钢材5 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施工单位签订6 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包含除钢材之外的其他建筑材料、施工费、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04万元(6 000×3.4%)。竣工决算时,实际耗用钢材成本为4 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实际结算面积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提前竣工奖等因素,施工单位已经给我单位开具了建筑业发票6 000万元。
请问:①甲供材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多少?纳税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施工单位?②施工企业应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的金额是6 000万元还是1亿元?
答:①《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甲供材”行为是施工方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施工建造的行为,施工单位为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甲供材”业务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 000÷(1-3.4%)×3.4%=140.79(万元)
②施工企业应给房地产企业开具金额为6 000万元的发票。

4. 一家工业生产企业在2014年1月从一家供应企业购进原材料,供货方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原材料质量及价货款支付问题,供货方直到2014年8月底才将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该企业。由于超过了专用发票的申报认证期限,该企业一直未申报认证,也未申报抵扣该笔税款。现得知根据规定可以申报认证抵扣,具体应如何办理?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据此,该企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除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还应提供供货方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

5. 我们是做海外工程的公司,在国内采购了一批设备发往国外项目所在地,设备采购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但是报关单上面的金额是美元,现在设备供应商要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发票是按照报关单上的美元金额开具,还是按照合同上的人民币金额开具?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答:设备供应商应该按照设备采购合同上的人民币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相当于采购成本,和出口的单据没有关系。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将国税函[2005]332号文件废止,那么现在铁路专线运费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综上可知,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在2013年12月31日(含)前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仍按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抵扣进项税,即按7%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从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劳务的,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才能申报抵扣发票上所载的进项税额;如果仅取得上述规定中“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 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信息表》经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凭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可以看出,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已取消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的审核。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还进一步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