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3 期
财会月刊(3期)
业务与技术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问题分析

作  者
韩俊华1(副教授),干胜道2(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韩俊华1(副教授),干胜道2(博士生导师)

摘  要

【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营改增”企业税负变化的影响因素,即行业税率差异、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增值率变化等,然后建立价格模型分析“营改增”后税收抵扣链中断、行业税率差距、增值率的价格效应,由此得出结论:缩小行业税率差距(简化、降低税率)、放宽增值税抵扣范围,这样能减少企业税负,实现行业公平。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价格效应;增值率

上海“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2年6月25日,90%的企业税负降低,与2011年同期税负相比,降幅达1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尤其明显,降幅达40%。到2012年底上海企业税负减轻166亿元,租赁业、文化产业、鉴证服务、信息技术业税负普遍降低,但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仓储运输业28%的企业税负增幅超过10%,到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减税550亿元,增负企业由10%下降至5%,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效应”,即减税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产业发展效应。而“营改增”的少部分企业试点后税负增加,则主要是“营改增”改革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不同,因为不同的行业产业链、产品利润率、资本有机构成、税率、税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营改增”税负的价格效应。
一、“营改增”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设A企业销售收入为R,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购进货物总金额为C,第i种商品或劳务的可抵扣金额为Ci;货物没有期初期末余额(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如成本构成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免税等);C>Ci。则:
“营改增”后B企业的税负变化额为:
T=t1R-[∑]tiCi-t2R (1)  
式中:t1R表示销项税额;[∑]tiCi表示所有可抵扣商品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t2R表示“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则“营改增”税负变化率为:
[T=t1R-∑tiCi-t2RR=t1-t2-∑tiCiR] (2)  
设[t]表示进项税平均税率,则:
[T=t1-t2-∑tiCiR=t1-t2-t1∑CC×CR] (3)  
式中:([t1-t2])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tiCiR]表示进项税额抵扣的减税相应;[T]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净效应;[∑CiC]表示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CR]表示销售成本率。
由式(3)可知,“营改增”后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包括增值税税率(t1)、行业税负差距(t1)、营业税税率(t2)、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重、产品销售成本率(或毛利率、增值率)。
从式(3)各变量因素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越大(当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0、免税),则购进货物行业税负差距(t-t1)越大,企业税负越重;营业税税率越大,企业税负越轻;因购进货物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中断,则不可抵扣商品金额越大,企业税负越重;毛利率(增值率)越高,企业税负越轻,因为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增值额增收的税。
当增值税税率较低、营业税税率较高、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较少、产品增值率较低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较轻。反之,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税负价格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的税负价格效应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环环抵扣,与生产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不可抵扣,进入生产成本,生产环节越多,税负越重,导致对生产复杂产品的税收歧视。
上述A公司产品生产经过n个环节,[pi]表示含税销售海“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2年6月25日,90%的企业税负降低,与2011年同期税负相比,降幅达1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尤其明显,降幅达40%。到2012年底上海企业税负减轻166亿元,租赁业、文化产业、鉴证服务、信息技术业税负普遍降低,但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仓储运输业28%的企业税负增幅超过10%,到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减税550亿元,增负企业由10%下降至5%,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效应”,即减税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产业发展效应。而“营改增”的少部分企业试点后税负增加,则主要是“营改增”改革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不同,因为不同的行业产业链、产品利润率、资本有机构成、税率、税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营改增”税负的价格效应。
一、“营改增”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设A企业销售收入为R,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购进货物总金额为C,第i种商品或劳务的可抵扣金额为Ci;货物没有期初期末余额(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如成本构成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免税等);C>Ci。则:
“营改增”后B企业的税负变化额为:
T=t1R-[∑]tiCi-t2R (1)  
式中:t1R表示销项税额;[∑]tiCi表示所有可抵扣商品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t2R表示“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则“营改增”税负变化率为:
[T=t1R-∑tiCi-t2RR=t1-t2-∑tiCiR] (2)  
设[t]表示进项税平均税率,则:
[T=t1-t2-∑tiCiR=t1-t2-t1∑CC×CR] (3)  
式中:([t1-t2])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tiCiR]表示进项税额抵扣的减税相应;[T]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净效应;[∑CiC]表示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CR]表示销售成本率。
由式(3)可知,“营改增”后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包括增值税税率(t1)、行业税负差距(t1)、营业税税率(t2)、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重、产品销售成本率(或毛利率、增值率)。
从式(3)各变量因素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越大(当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0、免税),则购进货物行业税负差距(t-t1)越大,企业税负越重;营业税税率越大,企业税负越轻;因购进货物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中断,则不可抵扣商品金额越大,企业税负越重;毛利率(增值率)越高,企业税负越轻,因为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增值额增收的税。
当增值税税率较低、营业税税率较高、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较少、产品增值率较低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较轻。反之,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税负价格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的税负价格效应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环环抵扣,与生产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不可抵扣,进入生产成本,生产环节越多,税负越重,导致对生产复杂产品的税收歧视。
上述A公司产品生产经过n个环节,[pi]表示含税销售
[t1=t32+p2p2+z3(1+t32)t21]


 (9)
同理可计算得出:当t1=13%时,z3/p2=70.63%。
可见,如此高的成本加成率,对于制造业和商业企业都是不可能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三生产阶段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发生了重复增税,所以T3>T1。
(三)两税税负价格效应结论
营改增后税负差异包括三个因素:两种税率的差别、增值率和生产环节多少。如果生产中间环节增值税抵扣中断(征收营业税),最终产品税负大于非中断税负(T1)。如果增值税抵扣链在最后环节中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负不能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但存在重复征税。在当前税率情况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值税最后环节抵扣链中断情况下税负较重,因为发生了重复征税。
可见,“营改增”避免了抵扣链中断,税负较轻,产品降价空间增大;“营改增”对部分增值税扩围行业的产品税负不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
三、完善“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1. 缩小行业间税负差距。当前,我国增值税设置多档税率,通常税率17%,低档税率13%,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亚太经合组织其余17个增值税成员国平均税率为11.15%。我国低档税率高出平均税率近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5%(如有形资产租赁业)和3%(如交通运输业),这正是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重要原因。
试点中新增设的两档税率11%和6%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因为新增两档税率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进海“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2年6月25日,90%的企业税负降低,与2011年同期税负相比,降幅达1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尤其明显,降幅达40%。到2012年底上海企业税负减轻166亿元,租赁业、文化产业、鉴证服务、信息技术业税负普遍降低,但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仓储运输业28%的企业税负增幅超过10%,到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减税550亿元,增负企业由10%下降至5%,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效应”,即减税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产业发展效应。而“营改增”的少部分企业试点后税负增加,则主要是“营改增”改革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不同,因为不同的行业产业链、产品利润率、资本有机构成、税率、税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营改增”税负的价格效应。
一、“营改增”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设A企业销售收入为R,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购进货物总金额为C,第i种商品或劳务的可抵扣金额为Ci;货物没有期初期末余额(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如成本构成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免税等);C>Ci。则:
“营改增”后B企业的税负变化额为:
T=t1R-[∑]tiCi-t2R (1)  
式中:t1R表示销项税额;[∑]tiCi表示所有可抵扣商品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t2R表示“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则“营改增”税负变化率为:
[T=t1R-∑tiCi-t2RR=t1-t2-∑tiCiR] (2)  
设[t]表示进项税平均税率,则:
[T=t1-t2-∑tiCiR=t1-t2-t1∑CC×CR] (3)  
式中:([t1-t2])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tiCiR]表示进项税额抵扣的减税相应;[T]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净效应;[∑CiC]表示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CR]表示销售成本率。
由式(3)可知,“营改增”后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包括增值税税率(t1)、行业税负差距(t1)、营业税税率(t2)、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重、产品销售成本率(或毛利率、增值率)。
从式(3)各变量因素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越大(当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0、免税),则购进货物行业税负差距(t-t1)越大,企业税负越重;营业税税率越大,企业税负越轻;因购进货物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中断,则不可抵扣商品金额越大,企业税负越重;毛利率(增值率)越高,企业税负越轻,因为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增值额增收的税。
当增值税税率较低、营业税税率较高、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较少、产品增值率较低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较轻。反之,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税负价格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的税负价格效应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环环抵扣,与生产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不可抵扣,进入生产成本,生产环节越多,税负越重,导致对生产复杂产品的税收歧视。
上述A公司产品生产经过n个环节,[pi]表示含税销售
[t1=t32+p2p2+z3(1+t32)t21]


 (9)
同理可计算得出:当t1=13%时,z3/p2=70.63%。
可见,如此高的成本加成率,对于制造业和商业企业都是不可能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三生产阶段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发生了重复增税,所以T3>T1。
(三)两税税负价格效应结论
营改增后税负差异包括三个因素:两种税率的差别、增值率和生产环节多少。如果生产中间环节增值税抵扣中断(征收营业税),最终产品税负大于非中断税负(T1)。如果增值税抵扣链在最后环节中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负不能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但存在重复征税。在当前税率情况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值税最后环节抵扣链中断情况下税负较重,因为发生了重复征税。
可见,“营改增”避免了抵扣链中断,税负较轻,产品降价空间增大;“营改增”对部分增值税扩围行业的产品税负不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
三、完善“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1. 缩小行业间税负差距。当前,我国增值税设置多档税率,通常税率17%,低档税率13%,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亚太经合组织其余17个增值税成员国平均税率为11.15%。我国低档税率高出平均税率近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5%(如有形资产租赁业)和3%(如交通运输业),这正是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重要原因。
试点中新增设的两档税率11%和6%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因为新增两档税率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进海“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2年6月25日,90%的企业税负降低,与2011年同期税负相比,降幅达1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尤其明显,降幅达40%。到2012年底上海企业税负减轻166亿元,租赁业、文化产业、鉴证服务、信息技术业税负普遍降低,但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仓储运输业28%的企业税负增幅超过10%,到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减税550亿元,增负企业由10%下降至5%,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效应”,即减税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产业发展效应。而“营改增”的少部分企业试点后税负增加,则主要是“营改增”改革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不同,因为不同的行业产业链、产品利润率、资本有机构成、税率、税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营改增”税负的价格效应。
一、“营改增”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设A企业销售收入为R,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购进货物总金额为C,第i种商品或劳务的可抵扣金额为Ci;货物没有期初期末余额(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如成本构成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免税等);C>Ci。则:
“营改增”后B企业的税负变化额为:
T=t1R-[∑]tiCi-t2R (1)  
式中:t1R表示销项税额;[∑]tiCi表示所有可抵扣商品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t2R表示“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则“营改增”税负变化率为:
[T=t1R-∑tiCi-t2RR=t1-t2-∑tiCiR] (2)  
设[t]表示进项税平均税率,则:
[T=t1-t2-∑tiCiR=t1-t2-t1∑CC×CR] (3)  
式中:([t1-t2])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tiCiR]表示进项税额抵扣的减税相应;[T]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净效应;[∑CiC]表示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CR]表示销售成本率。
由式(3)可知,“营改增”后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包括增值税税率(t1)、行业税负差距(t1)、营业税税率(t2)、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重、产品销售成本率(或毛利率、增值率)。
从式(3)各变量因素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越大(当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0、免税),则购进货物行业税负差距(t-t1)越大,企业税负越重;营业税税率越大,企业税负越轻;因购进货物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中断,则不可抵扣商品金额越大,企业税负越重;毛利率(增值率)越高,企业税负越轻,因为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增值额增收的税。
当增值税税率较低、营业税税率较高、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较少、产品增值率较低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较轻。反之,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税负价格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的税负价格效应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环环抵扣,与生产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不可抵扣,进入生产成本,生产环节越多,税负越重,导致对生产复杂产品的税收歧视。
上述A公司产品生产经过n个环节,[pi]表示含税销售
[t1=t32+p2p2+z3(1+t32)t21]


 (9)
同理可计算得出:当t1=13%时,z3/p2=70.63%。
可见,如此高的成本加成率,对于制造业和商业企业都是不可能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三生产阶段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发生了重复增税,所以T3>T1。
(三)两税税负价格效应结论
营改增后税负差异包括三个因素:两种税率的差别、增值率和生产环节多少。如果生产中间环节增值税抵扣中断(征收营业税),最终产品税负大于非中断税负(T1)。如果增值税抵扣链在最后环节中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负不能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但存在重复征税。在当前税率情况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值税最后环节抵扣链中断情况下税负较重,因为发生了重复征税。
可见,“营改增”避免了抵扣链中断,税负较轻,产品降价空间增大;“营改增”对部分增值税扩围行业的产品税负不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
三、完善“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1. 缩小行业间税负差距。当前,我国增值税设置多档税率,通常税率17%,低档税率13%,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亚太经合组织其余17个增值税成员国平均税率为11.15%。我国低档税率高出平均税率近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5%(如有形资产租赁业)和3%(如交通运输业),这正是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重要原因。
试点中新增设的两档税率11%和6%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因为新增两档税率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进海“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2年6月25日,90%的企业税负降低,与2011年同期税负相比,降幅达1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尤其明显,降幅达40%。到2012年底上海企业税负减轻166亿元,租赁业、文化产业、鉴证服务、信息技术业税负普遍降低,但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仓储运输业28%的企业税负增幅超过10%,到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减税550亿元,增负企业由10%下降至5%,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效应”,即减税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产业发展效应。而“营改增”的少部分企业试点后税负增加,则主要是“营改增”改革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不同,因为不同的行业产业链、产品利润率、资本有机构成、税率、税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营改增”税负的价格效应。
一、“营改增”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设A企业销售收入为R,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购进货物总金额为C,第i种商品或劳务的可抵扣金额为Ci;货物没有期初期末余额(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如成本构成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免税等);C>Ci。则:
“营改增”后B企业的税负变化额为:
T=t1R-[∑]tiCi-t2R (1)  
式中:t1R表示销项税额;[∑]tiCi表示所有可抵扣商品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t2R表示“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则“营改增”税负变化率为:
[T=t1R-∑tiCi-t2RR=t1-t2-∑tiCiR] (2)  
设[t]表示进项税平均税率,则:
[T=t1-t2-∑tiCiR=t1-t2-t1∑CC×CR] (3)  
式中:([t1-t2])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tiCiR]表示进项税额抵扣的减税相应;[T]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净效应;[∑CiC]表示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CR]表示销售成本率。
由式(3)可知,“营改增”后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包括增值税税率(t1)、行业税负差距(t1)、营业税税率(t2)、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重、产品销售成本率(或毛利率、增值率)。
从式(3)各变量因素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越大(当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0、免税),则购进货物行业税负差距(t-t1)越大,企业税负越重;营业税税率越大,企业税负越轻;因购进货物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中断,则不可抵扣商品金额越大,企业税负越重;毛利率(增值率)越高,企业税负越轻,因为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增值额增收的税。
当增值税税率较低、营业税税率较高、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较少、产品增值率较低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较轻。反之,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税负价格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的税负价格效应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环环抵扣,与生产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不可抵扣,进入生产成本,生产环节越多,税负越重,导致对生产复杂产品的税收歧视。
上述A公司产品生产经过n个环节,[pi]表示含税销售
[t1=t32+p2p2+z3(1+t32)t21]


 (9)
同理可计算得出:当t1=13%时,z3/p2=70.63%。
可见,如此高的成本加成率,对于制造业和商业企业都是不可能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三生产阶段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发生了重复增税,所以T3>T1。
(三)两税税负价格效应结论
营改增后税负差异包括三个因素:两种税率的差别、增值率和生产环节多少。如果生产中间环节增值税抵扣中断(征收营业税),最终产品税负大于非中断税负(T1)。如果增值税抵扣链在最后环节中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负不能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但存在重复征税。在当前税率情况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值税最后环节抵扣链中断情况下税负较重,因为发生了重复征税。
可见,“营改增”避免了抵扣链中断,税负较轻,产品降价空间增大;“营改增”对部分增值税扩围行业的产品税负不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
三、完善“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1. 缩小行业间税负差距。当前,我国增值税设置多档税率,通常税率17%,低档税率13%,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亚太经合组织其余17个增值税成员国平均税率为11.15%。我国低档税率高出平均税率近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5%(如有形资产租赁业)和3%(如交通运输业),这正是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重要原因。
试点中新增设的两档税率11%和6%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因为新增两档税率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进“营改增”改革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2年6月25日,90%的企业税负降低,与2011年同期税负相比,降幅达1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尤其明显,降幅达40%。到2012年底上海企业税负减轻166亿元,租赁业、文化产业、鉴证服务、信息技术业税负普遍降低,但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仓储运输业28%的企业税负增幅超过10%,到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减税550亿元,增负企业由10%下降至5%,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效应”,即减税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产业发展效应。而“营改增”的少部分企业试点后税负增加,则主要是“营改增”改革对不同行业税负影响不同,因为不同的行业产业链、产品利润率、资本有机构成、税率、税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营改增”税负的价格效应。
一、“营改增”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设A企业销售收入为R,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购进货物总金额为C,第i种商品或劳务的可抵扣金额为Ci;货物没有期初期末余额(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增值税抵扣链中断(如成本构成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抵扣要求、免税等);C>Ci。则:
“营改增”后B企业的税负变化额为:
T=t1R-[∑]tiCi-t2R (1)  
式中:t1R表示销项税额;[∑]tiCi表示所有可抵扣商品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t2R表示“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则“营改增”税负变化率为:
[T=t1R-∑tiCi-t2RR=t1-t2-∑tiCiR] (2)  
设[t]表示进项税平均税率,则:
[T=t1-t2-∑tiCiR=t1-t2-t1∑CC×CR] (3)  
式中:([t1-t2])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变动的增(减)税效应;[-∑tiCiR]表示进项税额抵扣的减税相应;[T]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净效应;[∑CiC]表示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CR]表示销售成本率。
由式(3)可知,“营改增”后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包括增值税税率(t1)、行业税负差距(t1)、营业税税率(t2)、购进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重、产品销售成本率(或毛利率、增值率)。
从式(3)各变量因素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越大(当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0、免税),则购进货物行业税负差距(t-t1)越大,企业税负越重;营业税税率越大,企业税负越轻;因购进货物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中断,则不可抵扣商品金额越大,企业税负越重;毛利率(增值率)越高,企业税负越轻,因为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增值额增收的税。
当增值税税率较低、营业税税率较高、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较少、产品增值率较低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较轻。反之,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税负价格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的税负价格效应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进项税额环环抵扣,与生产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不可抵扣,进入生产成本,生产环节越多,税负越重,导致对生产复杂产品的税收歧视。
上述A公司产品生产经过n个环节,[pi]表示含税销售
[t1=t32+p2p2+z3(1+t32)t21]


 (9)
同理可计算得出:当t1=13%时,z3/p2=70.63%。
可见,如此高的成本加成率,对于制造业和商业企业都是不可能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三生产阶段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发生了重复增税,所以T3>T1。
(三)两税税负价格效应结论
营改增后税负差异包括三个因素:两种税率的差别、增值率和生产环节多少。如果生产中间环节增值税抵扣中断(征收营业税),最终产品税负大于非中断税负(T1)。如果增值税抵扣链在最后环节中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负不能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但存在重复征税。在当前税率情况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值税最后环节抵扣链中断情况下税负较重,因为发生了重复征税。
可见,“营改增”避免了抵扣链中断,税负较轻,产品降价空间增大;“营改增”对部分增值税扩围行业的产品税负不确定,当增值率较小、营业税税率较高时,增值率较小产品“营改增”税负较轻。
三、完善“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1. 缩小行业间税负差距。当前,我国增值税设置多档税率,通常税率17%,低档税率13%,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亚太经合组织其余17个增值税成员国平均税率为11.15%。我国低档税率高出平均税率近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5%(如有形资产租赁业)和3%(如交通运输业),这正是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重要原因。
试点中新增设的两档税率11%和6%也远高于原营业税税率,因为新增两档税率是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