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风险防范

作  者
张洁琳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0

摘  要
  一、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与关联方交易界定的关系新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很多人也认为,关联方交易的界定建立在关联方界定的基础之上,只有明确了哪些公司和个人是关联方,才能准确界定关联方交易。但是随着关联方交易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关联方交易往往不易被识别,使得审计工作难度加大。笔者认为,关联方交易的界定不应单单以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为基础。
  例如,A是甲公司的执行总裁,其儿子B是乙公司的总经理,乙公司控制丙公司。现甲公司与丙公司有购销关系,这时并不能从关联方界定的相关规定中判定二者是关联方,因为甲公司与丙公司在股份上无控制关系。但A、B二人的亲属关系会不会构成一种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呢?A若对其儿子B的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力,也有可能通过影响或控制儿子来控制乙公司进而控制丙公司。这不是没有可能的,但不能因其亲属关系就判定甲公司与丙公司就是关联方,而要看其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了关联方交易,若A、B二人合谋进行低价买卖或制造大额的应收账款,构成实质的关联方交易,就能判定二者为关联方。由此可见,关联方交易的界定不能建立在关联方界定的基础之上,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识别判断,即审计的重点应放在交易的实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