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王文清 徐 鹏
【作者单位】
山东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纺织品及服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的种类虽然比以往要少,出口企业如何更好地理解政策调整、规避不利影响、减少经营损失、做好长足打算还需考虑以下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