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徐国君(博士生导师) 赵书东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在现行的合伙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下,无论是红利法还是商誉法都没有合理地核算人力资本。本文认为,应将人力资产和人力资本入账,并在合伙人退伙时或企业清算时要求相应合伙人“赎回”其人力资产。
【关键词】合伙企业 人力资产 赎回
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有红利法和商誉法。入伙时投资者进入一相对已经发展的合伙企业,由于该合伙企业已经有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以及商誉等,所以新加入的合伙人必须以高于其在合伙企业所占份额的出资才能获得相应份额,所高出的部分视为对先前合伙人的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在红利法下,将差额视为该投资者给予其他投资者的红利;在商誉法下,应在增加合伙企业商誉的同时增加先前合伙人的权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企业可能急需某类人才,这时会允许该类人才以低于其在合伙企业所占份额的出资获得相应份额。对于这种情况,在红利法下将该差额视为先前合伙人对新加入合伙人的红利,而在商誉法下则将该差额计入新加入合伙人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