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23 期
总第 699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 问题解答之十二(098~108)

摘  要

 

 

 

 

 

098. 请教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单位为每季度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没有找保险公司投保),对于符合公司规定的医疗报销直接从计提中支出。请问:①这部分计提的补充医疗资金是否可以企业自己管理?②每个年度计提的而没有支出的余额,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必须要纳税调增?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综上可知,企业交纳的由社保局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其他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099. 对于分支机构而言,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一样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答: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100. 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
答: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1. 某零售商业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那么,上述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促销活动的赠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界定上述行为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贵公司可凭购物小票赠送指定商品,属于发生了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102.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已明确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职工作为企业职工并入职工薪酬核算,那么该部分发生的薪酬支出是否作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若作为基数,该部分调整是从2014年初进行调整还是从7月1日进行调整,职工薪酬的发生额和余额是否该追溯到年初?
答:劳务人员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纳入“职工薪酬”范畴,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但一般企业设置单独的明细科目如“劳务人员费用”等,而不在明细科目“应付工资”中核算。
对于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计提基数是工资总额,一般基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所以劳务人员的相关费用不作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的计提基数。103. 某公司为工业企业,最近几个月公司停产,但公司车间仍有水电费、折旧费用、人工费用和设备维修领用的材料消耗等。停产后这些原本计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材料消耗和维修费用等等现在应该在哪个科目归集呢?停工期间的车间和期间费用是否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中?
答:如果停产是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那么水电费、折旧费用、人工费用和设备维修领用的材料消耗等应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如果停产是季节性等正常原因造成的,那么水电费、折旧费用、人工费用可以计入制造费用,等生产产品的时候再转入生产成本。但生产车间设备的日常维修费不能计入制造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104. 小区内有部分廉租房,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需建设3 000多平方米的廉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房管部门。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建造的开发产品(廉租房)无偿移交(赠送)给政府部门,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105. 我公司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该基金的股权投资项目大多为尚未上市的企业,持有几年后进入退出期,获得股权转让收益,其中部分投资企业已上市,而部分投资企业仍未上市。我公司现已收到私募股权基金按投资比例分配的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益,请问对于通过私募获得的这部分股权转让收益,我公司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应就从私募基金中取得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6. 某商品为进口商品,因保质期短只有两个月且订货时间长,所有备货的库存没有卖出就已经过期,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报废进项转出仅指“管理不善”,过保质期属于经营原因,所以不能进项转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库存商品过期属正常损失,应作报废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107.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营过程中租用个人的房屋用做办公,但个人不提供租赁发票,租金是否可以白条入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1)租金不能用白条入账。需携带出租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或付款方的书面确认材料等到地税代开房租发票。
(2)根据税法规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均为出租方。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8. 我公司销售了35万元的货物给一家企业,开票金额为35万元,但实际只收30万元,另外的5万元是付给别人的回扣,请问该佣金如何做账。
答: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企业支付的佣金一般应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王建安   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