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1 期
总第 533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搬迁补偿款新旧核算规定比较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中税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1

摘  要
  2009年6月,上市公司维维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土地将被徐州市政府收回重新规划,初步估算预计徐州市政府将给公司1.7亿元左右的搬迁补偿款。如此数额巨大的搬迁补偿应如何进行核算?相关规范先后为企业描绘了两条完全不同的会计路线图。
  一、老路线图:专项应付款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