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学术交流
【作 者】
董再平 刘剑锋
【作者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 广东白云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剖析了资本弱化避税原理,认为自然人关联方资本弱化避税来自于债务利息的“税收挡板”效应;国内资本弱化避税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不同,以及母公司采取债务投资时所减少的“税收挡板”利益和采取股权投资时获得的“股权增加”利益的比较;国际资本弱化避税产生于税收利益在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配差异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资本弱化?摇自然人关联方?摇企业关联方
负债经营能够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就产生了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本弱化是指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高于权益资本一定标准的现象;狭义的资本弱化是指公司股东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采用的以债务出资方式代替股权出资方式,从而导致公司债务与股权的比例高于特定标准的现象。显然,广义的资本弱化除包括狭义的资本弱化外,还包括企业通过银行或非关联企业进行的正常融资行为而导致公司债务与股权比例过高的现象。笔者认为,企业通过银行或非关联企业进行的正常融资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成为资本弱化税制的调整对象,只有当公司通过关联方进行的以避税为目的的债务出资代替股权出资时,才应成为资本弱化税制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