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92 期
【作 者】
陈淑贤
【作者单位】
(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 上海 201209)
【摘 要】
【摘要】应收账款保理具有融资和资产管理两项功能,对于较难获取银行贷款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如何通过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并对应收账款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是其有必要了解并加以考虑的。本文在总结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基础上,分析了不同类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影响,并就中小企业如何选择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出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保理 中小企业 会计处理 财务影响
一、研究背景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形式。因其在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财务报表、增强销售能力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点,近年来出现了迅猛增长的势头。来自《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2)》的统计显示,2012年我国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超2.85万亿元,同比增速超25%。而根据银行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银行业协会25家成员单位的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国际保理业务量5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
2013年12月,银监会为规范保理业务,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这已是银监会对保理业务再次升级监管水平。面对蓬勃发展的保理业务和日益严格的银行业监管要求,一向存在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有必要就如何充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加速资金周转、改善经营环境进行深入研究。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及误区分析
由于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IAS)还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CAS)均将应收账款划分为金融资产,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适用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IAS39)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
根据CAS23的和IAS39的相关规定,进行应收账款保理的企业应首先确定这项保理行为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原则,以确定是否需要注销应收账款,或是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新的“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的产生,其具体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这其中,对于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判定至为关键,也是会计处理中容易产生误区的地方。(一)对“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认识误区
根据CAS23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其判定应当结合资产转移协议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进行。因此,在应收账款保理中,并不是只要签订了保理协议,就可以直接注销应收账款,特别是针对单笔业务、单张发票的应收账款保理,企业往往因为将发票和其他相关凭证提供给了保理银行,便注销了应收账款,但根据准则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其现金流情况做进一步分析。
举例而言,企业有一张面额为1 000万元的销售发票,根据企业需要将其中的500万元做了保理,该发票已经提供给银行,但由于“几乎所有”是指一张单张发票所有现金流所带来的风险和报酬,而此例中无论是从“保理500万元(总金额的50%)”,还是从“单张发票不可拆分,不能产生明确可单独确认的现金流”的角度分析,均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不能注销该应收账款。因保理而收到的款项应在确认“银行存款”的同时,确认为“短期借款”的增加(根据银行业规定,保理融资业务一般不得超过1年)。
(二)对“部分转移”应收账款的认识误区
对于未将应收账款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保理行为,应根据CAS23第六条判定该保理是否属于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是指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或全部进行转移,或者将全部现金流量中的一定比例转移。符合部分转移的金融资产,可以按照规定终止确认部分金融资产。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也有一些企业根据部分转移的相关规定,直接注销了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这是对“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认识误区。
例如,企业将其持有的2 000万元应收账款(多张发票,可拆分)保理1 000万元,保理比例为50%,在没有设置优先受偿条款的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第一期款项40万元时,银行可以得到其中的50%即20万元,企业得到其余50%,现金流是按比例转移,符合部分转移的相关规定,但在存在银行优先受偿条款的情况下,银行会先收到购买方支付的全部40万元,此时现金流不是按比例转移,而是整体优先转移给银行,因此不符合部分转移的相关规定,不能将1 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注销。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分为融资性保理和管理性保理两大类。融资性保理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卖给保理银行,从而向银行融入资金的形式;而管理性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合约要求协助企业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回收、催账、逾期账款情况和客户信用变化情况等服务。因其侧重点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融资性保理
融资性保理可以是单项应收账款保理或保理池融资,其中单项应收账款保理根据该保理是否附带追索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以及是否通知买方并索要回执(明保理或暗保理)而有所区分。
1. 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的会计处理区别。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由于银行在保理条款中约定了追索权或企业承诺对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对保理银行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必须承担任何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因此,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企业不能注销这笔应收账款。而应将从银行收到的款项确认为短期借款,期末应照常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该笔业务会造成企业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同时由于保理费用和坏账准备的存在,企业当期利润会有所下降。
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是指保理条款中约定当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保理银行不能向企业追偿,企业也不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和应收账款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企业可以在收到银行提供资金的同时直接注销这笔应收账款。该笔业务会造成应收账款减少、银行存款增加,负债没有变化,对利润的影响需要在期末免除计提的坏账准备和保理费用所形成的财务费用之间进行比对。
2. 明保理与暗保理的会计处理区别。常规意义上,明保理是指卖方将保理银行参与保理的情况通知给买方,并通知买方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银行的行为;暗保理则是指卖方未将保理情况通知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卖方向买方催款,收回贷款之后再交给保理银行的一种行为。
暗保理可以隐瞒卖方的保理情况,特别是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能够起到提高现金流、修饰财务报表的作用。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要求,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必须通知买方,因此,我国的应收账款保理应当全部是明保理。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对明暗保理的区分不在于是否通知买方,而在于是否取得了买方书面回执,所以暗保理依旧存在,特别是作为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上游供货商的中小企业,由于处于相对弱势位置,很难及时取得核心企业回执,使得暗保理依旧存在可操作空间。
3. 保理池融资的会计处理。保理池融资是指在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根据应收账款余额确定融资比例并进行授信的循环融资形式。保理池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每笔具体应收账款的期限,借入资金不会因为某一笔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在较长期限内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使用权。而由于银行普遍规定保理池融资必须采用有追索权明保理形式,且保理池融资额度需每年重新核算,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不能直接注销企业投入保理池的应收账款,而应单独将保理池融资所取得的资金确认为“短期借款”,保理费用和融资费用作为财务费用确认。
(二)管理性保理
在管理性保理下,银行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企业凭借银行在人才、网络和系统等方面的优势,能够更及时、有效地完成应收账款的变现工作,降低坏账隐患,减少信用调查方面的开支,及时了解客户信息。因此,采用管理性保理的企业不应当注销应收账款,因保理而发生的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延期管理费等可直接确认为当期财务费用,减少本期利润。
四、基于财务角度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选择
(一)适合采用应收账款保理的中小企业类型
面向大中型企业开展业务的中小材料、零配件供应商较容易和银行达成应收账款保理协议。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因为寻求不到担保或者无法出具符合规定的资产抵押而无法顺利从银行取得贷款,但它们大多依托于大型客户开展经营,下游商业伙伴的实力强大,采用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下游实力较强的买方则成为银行控制风险的关键点,银行更容易接受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模式。
同样,面向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因为买方资金流的稳定性,也更容易采用保理融资模式获得资金。
而根据来自银行业的调查实践,处于同一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的同类型中小企业也可以集中开发相应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此提高抗风险能力,顺利实现融资。
(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的时机选择
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在买方不愿或无力提前支付的前提下,通过保理形式提前收回现金;二是在企业预期无法按时足额收回欠款,而保理银行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预期可收回金额时,通过保理回笼更多的资金。
在第一类业务中,保理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单纯的借贷融资关系,企业所支付的保理费用和利息费用可以视为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取得资金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而第二类业务则更像是一个包含复杂风险投资行为(投机行为)的融资活动,因为这部分被转移的应收账款本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可能性,保理银行不仅要得到融资活动的回报,还要取得风险投资行为的回报,且风险投资回报显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银行往往会在保理时采用更高的折扣率。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动机只有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才能实现。
(三)应收账款保理与直接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成本计算对比
目前,各家银行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费率有所不同,根据调查,主要包括预付款利率、应收账款管理费、担保费、逾期管理费等内容,其费率在规定的范围内由银行自由浮动。结合银行业规定,保理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的80%、预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及以上、贷款期不得超过1年等。
假设企业将500万元应收账款进行有追索权明保理,保理预付款比例为最高值90%,保理期为六个月,银行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为5.6%,应收账款管理费为应收账款的0.5%,信用风险担保费为应收账款的1%,其余按次计收的发票处理费等小额收费忽略不计,企业应收账款不存在逾期情况,故此不考虑逾期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所有费用均和利息一并于应收账款到期之日支付。
1. 应收账款保理的资金成本。根据银行业规定,应收账款保理预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及以上,假定采用最低的90%,则:应付利息=(500×90%)×5.6%×90%×6/12=11.34(万元)。管理费=500×0.5%=2.5(万元)。担保费=500×1%=5(万元)。
实际利率=[1+(11.34+2.5+5)/(500×90%)]2-1=8.55%
资金成本=8.55%×(1-25%)=6.41%
在实务中,应收账款保理还可能要求企业缴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借款成本。
2. 直接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成本。考虑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若采用直接流动资金贷款,大多数银行会选择在基准利率上进行上浮,以上浮20%为例,若该企业贷款6个月,到期还本付息,则:
应付利息=500×5.6%×(1+20%)×6/12=16.8(万元)
实际利率=[1+5.6%×(1+20%)/2]2-1=6.83%
资金成本=6.83%×(1-25%)=5.12%
由此可见,由于担保费、管理费等费用的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比较直接流动资金贷款在资金成本上并不具有优势,但中小企业因信用问题往往无法顺利取得直接流动资金借款,应收账款保理仍不失为一种较优选择。若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完善财务信息、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等方式进一步降低银行收取的各项风险费率,则保理资金成本可进一步降低。
【注】本文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民办高校重大内涵建设项目“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策略研究”(编号:2012-SHNGE-02NH)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