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5 期
总第 691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 问题解答之八(064~072)

摘  要

064. 公司经营超市,将部分柜台实行对外租赁,并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自行进货,以超市的名义对外经营,销售收入纳入超市统一核算,月终结算。超市财务扣除合同约定的柜台“占用费”后,向承租者返还上月销货款。“占用费”包括占用场地、柜台以及公司提供的收银服务等费用。请问,超市所收取的“占用费”要不要单独纳税?如要纳税,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对于超市而言,为占用场地、柜台以及提供收银服务而收取的“占用费”,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因此这项“占用费”应该单独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判断“占用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主要看其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065. 我公司出口货物有一部分是CIF价(含运费),开出的发票上也是包含运费的,出口时以CIF价做出口收入。出口退税计算免抵退税额时按FOB价。账务处理是这样的:借:应收账款——××公司(外币);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其他应付款——运保费。现在我们经理想把运费从出口收入中减去,原因是:运费本来就是代客户支付的,我们还要付给代理出口的公司。
请问:运费计入其他应付款合适吗?运保费跟实际支付的有可能不一样,而且不是固定一个代理公司,之前我们支付代理出口公司运费都是进应付账款并且列明细账,如果列入其他应付款也要进行明细核算,而且还要调整差额部分。请问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吗?
答:出口时:借:应收账款(CIF价);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FOB价),其他应付款——承运公司——运保费。
支付代理出口公司运保费,未收到发票时:借:其他应收款——承运公司——运保费;贷:银行存款。收到发票后:借:其他应付款——承运公司——运保费;贷:其他应收款——承运公司——运保费。
收到国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CIF价)。

066. 企业在签购销合同时通常会约定暂扣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于期满后退还,请问:如因质量等问题质保金被扣,销售方和购买方应如何处理?
答:销售方:确认销售时(一般是发货时)质保金必须并入收入纳税,销售方按开票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果质保金不能收回,作为销售折让,应通过红字发票处理,不能确认为坏账。
购买方:按发票确认成本,当发生质量问题质保金无需支付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067. 某公司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途中被盗,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①进项税发票可否去税务部门抵扣?②商品未入库存,会计分录该如何做?③商品的货款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中冲减?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购进商品途中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该批商品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相关会计分录如下:购进货物付款时:借: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公司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068. 我单位处于筹建期,相关开办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列支。本月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审计费4 000元,增值税税金1 000元,合计5 000元,我做了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4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000;贷:银行存款5 000。请问分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