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案例分析
【作 者】
杨红菊 邓仁清
【作者单位】
四川绵阳
【摘 要】
案例:某线缆企业是一家同时生产军民两用产品的企业。该企业军民品存在通用材料,军品作为免税产品,在做进项税金转出时,直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稽查局在税务检查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提出该企业军品耗用材料进项税金转出计算错误,民品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而该公司计算时作为含税收入。同时认为该公司月度购销不均衡,应对军品进项税金转出按年度进行清算,由此认为,公司少交了增值税,公司对此存在异议。针对上述案例,本文就免税产品进项税金转出的计算标准及产品购销均衡问题对税负公平的影响做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