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3 期
总第 689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 问题解答之七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55. 我公司是一家培训公司,之前都是开文化体育业的发票。不知道我公司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因此不需要改征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

056. 现有一合伙企业(合伙人5人,无其他员工),企业为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公司有笔收入,已缴纳营业税等税款。个人所得税季报时计算缴纳了5千多元的税款,可企业并没有分配此项税后收入。请问:合伙企业直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该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税款,不能计入合伙企业的费用。对于合伙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该项税款属于代投资者支出的税款,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以后将从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扣减。季度计提各投资者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借:其他应收款——某投资者;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57.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我公司销售给A公司一批货物200万元,发票已开,但A公司一直未付款。我公司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并且支付利息6万元。请问这6万元利息,我司如何开票,是否纳税?
答:因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058. 我公司在2012年、2013年两年期间,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平均余额为2 000万元。在今年税收检查时,税务稽查人员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2 000×6.15%×2),要求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61.5万元(246×25%)。请问这样处理有无税法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贵公司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没有按照市场利率计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核定的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对于贵公司将资金借给子公司无偿使用,税务机关按照市场利率计息,要求你公司补税是正当的税务稽查行为,贵公司应当执行。
059.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下人防设施(停车场)是否保留会计账面价值?
答:根据有关规定,人防设施属于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是特殊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人防设施开发)”科目中归集人防设施建造成本,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060. 某外企在入驻某园区时,与园区约定买地,且该地块符合七通一平标准,如企业有其他配套要求,另行商议。新工厂建成后,企业向园区申请电力配套费,并且收到款项。关于该费用怎么处理,一种意见是:配套费用按照入园约定是由园区承担的,应该冲减电力设施的固定资产原值,并按照未来适用法继续计提折旧。另一种意见是:建厂时所有费用都归入固定资产,后期收到的配套费应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请问怎么处理更为恰当?
答: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等原因,对其实际发生额的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应该是符合政府补助的要求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061.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为了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为下属企业开具了技术咨询服务费的发票,实质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没有派人提供现场服务。这样的技术咨询费下属企业能不能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开具这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可知,贵集团公司为下属企业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实际上是没有提供服务的,也没有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因此这项费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062. 公司员工A在2014年1月初向老板递交了加薪申请,原工资待遇6 500元,员工希望加薪到9 000元,经过几个月的谈判,老板在5月初同意给员工A加薪到9 000元,并且补发1 ~ 4月的工资差额10 000元(2 500×4)。现在公司财务按老板的要求给员工补发1 ~ 4月工资差额,并在5月按9 000元的新工资执行。这样本月员工A的总收入达到19 000元。假设每月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额为1 000元,如此计算,5月员工A需要纳税2 620元,加上1 ~ 4月,员工A已经纳税380元(95×4),个人所得税总额为3 000元。若此员工按每月9 000元来计算,5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 725元,因此产生1 275元(3 000-1 725)的差异,此员工要求公司补偿。作为财务该如何处理此事?是否能同税务部门申请员工A个人纳税调整,在5月做个税申报时,将1 ~ 4月已经申报的月工资按实际进行调整,并扣减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补发工资是指工资发放单位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原因,将原应发放而未发放的部分工资,拖延至以后月份发放,补发工资的本质是企业偿付因拖欠工资而形成的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对于个人取得补发“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如果补发的收入其所属月份支付单位有财务会计处理作为依据(如账上做了计提),可以在“补发工资”界面进行明细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为实际补发放的月份。
如果是由于考核等原因而发放的绩效类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范畴,应并入取得收入的当月按照“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明细申报。
因此,按照你的说法,老板给员工A的加薪应属于发放绩效类工资的范畴,而不属于补发工资。员工A应在5月将取得的收入按照“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063. 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和监事,已经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我们发给他们的工资还能做在工资单里面吗,需要做个税申报吗?如果公司没有跟董事和监事签订劳动合同,在发工资的时候要怎么处理?
答:对于已经缴纳社保的董事和监事,给他们发的工资肯定是可以做在工资单里。只不过由于他们已经在其他地方缴纳了社保,贵公司就不用缴纳了。那么,贵公司应该让董事和监事提供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证明,以此作为劳动局备查证明。在申报个税时,无需扣除社保项目就可以了。
如果不与董事和监事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会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不建议贵公司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