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3 期
总第 689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解读

作  者
陈朝琳(博士)

作者单位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厦门 361005)

摘  要

      【摘要】本文从计量角度考察会计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以此为基础,从准则的结构安排、公允价值计量与会计目的的关系、虚拟性、对象物及其特殊类别、计量规程等方面,较为全面地解读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   通用计量理论   虚拟性   解读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布了一项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CAS 39),这是目前为止唯一的一份以计量为核心内容的准则。
一、从计量角度看公允价值计量
(一)通用计量理论
1. 计量的对象与对象物。按最宽泛而直观的理解,计量就是以一定的规程将某个数值赋予所需要计量的对象上。需要澄清的是,计量的对象是事物的某种特征(如长度),而这些特征的附着物,则被称为计量的对象物。
2. 计量的目的与数字问题。计量的目的是能够精确地比较不同对象物在某个计量对象上的程度差别。由于数字可以比较大小,用于计算和排序,而计量单位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换算,因此,以某一数字加上某种类别的计量单位,就可以将该事物在计量对象上与其他事物进行精确的比较。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计量必然要使用数字,而数字似乎具有天然的、诱人的甚至是欺骗性的精确性,因此在不完全了解计量特点和主要分类的基础上,想当然地使用计量结果,很可能无助于实现计量目的。
3. 计量规程。要想获得计量结果,还需要一定的计量规程: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流程来操作计量活动,其复杂程度因对象物在计量对象上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别。
(二)从计量角度看会计计量
1. 会计计量的对象与对象物。在会计准则与实务中,会计计量的对象是价格或金额。它们可以在不同时点(过去、当前、未来)、从不同角度(入账或脱手)、以不同技术(直接观察、各种估值方法)来获取。如果再把它们组合起来,自然就形成备受诟病的会计计量大家族。会计计量的对象物既可以是主体所持有的某项资产或所承担的某项负债,也可以是某些资产或负债的组合。
2. 会计计量的目的与数字问题。会计计量是将计量手段运用于会计中以实现会计目标的一种职能,因此,应在财务报告目标的要求下,尽可能使会计计量值符合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明确指出:“在很大程度上,财务报告是建立在估计、判断和模型之上,而非精确描述”。这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由于复式簿记要求会计等式两边数字完全相等所产生的财务报表数字能够精确反映主体财务现实的假象。会计计量值被广泛用于计算和比较,因此,在对会计数字的运用上,更应该警惕数字的貌似精确性问题。
3. 会计计量规程。会计实务中,历史成本相关的计量与当前计量在计量规程上的侧重点不同。与历史成本相关的计量基础,主要涉及所支出费用的归集与分配问题。当前计量是要获得企业当前仍然持有的某资产或承担的某负债的某种价格或金额,而不是要再次获取或出售该资产(或再次承担或转出该负债),这种价格或金额要在假想的情形下进行计量才能得到,因而是虚拟的。
(三)从计量角度看公允价值计量
1. 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与对象物。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即公允价值本身,在CAS 39中被定义为一种脱手价格,在基本准则中被定义为一种“金额”(《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指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应该认识到,“公允价值”并非某种“价值”,而是在虚拟的环境下所获取的某种市场交易的结果,因此,用“价格”比用笼统的“金额”来定义它更为确切。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物是主体已经持有的资产或已经承担的负债,或是它们的某种组合。
2. 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在计量公允价值时,要始终着眼于其目的,特别是要用财务报告的最终目的(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来检验其有效性,还要考虑会计确认、报告、披露等程序对于实现财务报告目的的影响。
3. 公允价值计量的虚拟性。公允价值计量是一种当前计量,自然也具有虚拟性,需要假想出产生当前脱手价格的交易与市场环境。
二、从计量角度解读CAS 39
(一)准则的结构安排
从结构上看,一般的具体会计准则都有总则、确认、计量(含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披露等几个主要部分。除了会计确认相关内容,CAS 39也有总则(第一章)、计量(第五、六、七章)与披露(第十一章)等内容。其中,第五章规范了计量结果的适当性(公允价值初始计量结果与交易价格相等的判断与条件,以及不相等时的会计处理)、第六章认定了可以采用的计量技术(估值技术)、第七章则详细规定了计量输入值及其结果的层次(公允价值层次)。
计量对象附着于对象物,CAS 39第二章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对象物(相关资产或负债)。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在操作上的复杂性,有几类对象物分别具有各自的特点,在操作上无法直接适用标准的规程,要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第八、九、十章中。
被定义为脱手价格的公允价值,是假想的交易的结果。因此,CAS 39有必要规范交易本身以及假想的交易环境。首先是交易本身。CAS 39规定,计量公允价值应当假定是在有序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其次是市场,有可能许多市场都有符合规定的有序交易,此时,就可能获得不同的脱手价格。那么,哪个市场中的价格才是公允价值呢?CAS 39规定,有序交易必须假定是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进行。第三章就此作出了相关说明。再次是交易者。交易必须有买卖双方,交易者能力、交易意愿与目的不同,其对交易对象(计量对象物)的了解程度也不同,买卖双方还可能存在作为交易对手以外的其他联系(如关联方关系),这些特征都会影响交易价格。考虑到公允价值计量的虚拟性,更要严格定义交易者。第四章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特点。
(二)公允价值计量是为了实现会计目的
CAS 39中对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披露的相应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目的。例如,第十七条指出:“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且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可以通过结合计量与损益的确认来实现财务报告目的。第十八条则将企业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认定为“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这种对估值目的的认定就是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目的。第七章详细规定了三个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值的获取途径、输入值的来源与可靠程度、适用及其调整的条件。第十一章详细要求了对第二、第三层次的相关披露,并在第四十二条中指出:“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这些要求可以使计量与披露相结合,更好地实现财务报告的目的。
CAS 39第二十三条要求“企业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不限制企业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这是在强调会计计量在满足会计目的基础上适当弱化数字的精确性问题。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虚拟性
1. 假想出来的公允价值。要想获得公允价值计量值,需要计量者假想出以下场景:在特定的市场中,市场参与者之间正在交易计量对象物,此时,计量物的脱手价格就是公允价值。要具备这样的场景,需要假想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参与者和有序交易,如果计量日不存在可观察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还需要假想出这样的市场。
2. 虚拟性在CAS 39中的体现。①定义。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的英文文件中,公允价值的定义采用虚拟语气(would be),由于中文语境中没有相应的表达方式,CAS 39第二条使用了“所能”和“所需”这样的字眼。②计量规程。计量者需要假想出有序交易、市场、市场参与者,以此为计量环境来获得公允价值计量值。③公允价值层次与相应披露要求。一般来说,虚拟程度会影响可验证性,需要通过不同的披露要求来弥补。因此CAS 39要求,使用的重要输入值越不可观察,公允价值层次越高,虚拟程度也越高,就越需要更详细的披露。
(四)计量对象物及其特殊类别
1. 计量单元。会计计量需要考虑所谓的“计量单元”问题。计量单元是“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第七条)。这是会计计量与确认需要配合才能产生有用财务信息的合理要求。会计确认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可计量性”:如果无法可靠计量,则不予确认。以计量单元作为对象物的要求相当于会计计量的“可确认性”,也就是说,要求确认的是单独还是组合的资产负债,就要对相应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以便有的放矢,使经过确认与计量的会计项目能够列报于财务报告中。由于CAS 39是一项不涉及确认的计量准则,所以才需要专门强调“计量单元”(自然也是确认单元,因而,更准确的术语应该是“记账单元”,即unit of account)。
2. 需要考虑计量对象物的自身特点。从计量角度看,对象物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计量的操作。公允价值计量需要针对对象物本身特点来获取计量值。对于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判断,需要考虑对象物的交易费用与运输费用(第九条、第十二条)。其中,运输费用改变对象物的所在位置(自身特点之一),需要用以调整市场价格,而交易费用并非对象物自身特点,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而调整价格。
另外,假设有相当数量的某企业的同类股票,这些股票的持有者因此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可能有人愿意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这些股票,我们由此可以认定这些股票具有控制权溢价;与此同时,由于市场容量有限,如果要在市场上出售这些股票,只能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全部售出(阻塞效应)。那么,在计量这些股票的公允价值时,需要如何考虑同时产生的这两种现象?CAS 39第二十二条告诉我们,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控制权溢价等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不应当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折价或溢价。
3. 特殊类别的计量对象物。不同使用者可能对于同一非金融资产具有不同的用途,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与不确定性可能有很大区别,因此,需要假定市场参与者能够将其用于最佳用途(或出售给能够以最佳用途的方式来使用的其他市场参与者),此时所计量得出的当前脱手价格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第八章详细规定了认定非金融资产“最佳用途”时的相关考虑。
企业的负债和自身权益工具一般具有合同的主体特定性,会有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相应资产)而持有,负债的计量会因主体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动而产生反直觉效应(即主体自身信用等级与其净资产金额的反向变动与人们的直觉性判断相违背)。第九章针对这类计量对象物的特有情况,提供了相关指南。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可能被主体组合起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抵销后的现金流量特点。第十章规定了计量这类对象物的方法、需要满足的条件及相关注意事项。
(五)计量规程
要计量公允价值,必须在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交易和交易者,如果存在多个可观察的市场,还需要明确规定哪个市场是用于获取交易价格的市场。如果没有可观察的市场,就需要假想出市场参与者,设想他们在计量日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交易(有序交易),此时的交易价格可以用于估计对象物的公允价值。另外,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是一种当前计量,在操作中要始终注意,需要反映计量对象物在当前(计量日)的有关情况。
1. 有序交易。CAS 39第八条指出:“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一般来说,在活跃市场中才会有惯常市场活动(此即有序)。因此,如果在交易日前一段时间交易活动不如以前活跃,此时偶尔出现的交易价格可能就是被迫交易,也就不再是有序交易了,市场中的交易价格就不能作为公允价值了。但需要有证据表明不活跃市场中的交易并非有序交易,才可以在公允价值计量中不考虑可观察的交易价格。而在市场不可观察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交易量的变化和交易的活跃程度。此时,只能采用估值技术来获取公允价值。
2. 市场。交易者为了交易某种交易对象而组成市场,因此,对于可观察的市场,可以通过观察计量对象物的交易情况来识别市场,进而识别交易者,得到脱手价格。而对于不可观察的市场,则需要假想出在符合有序交易的条件下的脱手价格。在现实中,可能不止一个可观察的市场在交易计量对象物,此时,需要有进一步的标准来认定市场。CAS 39提出主要市场和最有利市场这两个概念。判断这两个市场的先决条件是:报告主体在计量日可以进入该市场。
3. 市场参与者或交易者。市场中交易者很多,持有计量对象物的企业本身就是交易者,但出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估计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的脱手价格),首先要排除的就是报告主体,这也是在计量公允价值的操作规程中始终要绷紧的弦——以市场参与者而非报告主体作为假想的交易者。一般人很容易将自己假想为交易者,事实上并未脱手,由此获得的价格在与企业以后实际交易的比较意义就大打折扣了。因此,公允价值计量要反映这种虚拟性。
要反映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就应该假设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条件:相互独立,有能力、有意愿并熟悉情况,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对计量物进行交易。如果作为计量物的某些非金融资产需要配套资产或相关负债才能达到最佳用途,还要假想市场参与者在交易前已经持有了这些配套资产和相关负债。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能够且有意参与某种企业的股权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可能很少,由此产生的交易可能非常少见。另外,还可能并没有可观察的市场,也就没有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这时候就需要采用估值技术,但仍应从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假设在计量日发生了交易,以此为基础来计量公允价值。
4. 公允价值的定义。把上述与计量规程有关的因素汇集起来,就是公允价值的定义:市场参与者(假想的交易者)在计量日(当前计量)发生的有序交易(假想的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移转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假想的脱手价格)。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201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