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1 期
总第 687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 问题解答之六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46. 我公司办公场所是租的,预计最少租3年。目前租赁合同签了一年,从今年1月份到12月份。公司4月份付了装修费,税务专管员要求按预计的租期摊销装修费。公司会计已经把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请问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摊销?
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贵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047. 我公司为专门从事工程爆破作业的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爆破作业劳务时,要耗用从外购进的炸药。公司从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最近当地国税主管部门要求办税务登记证,他们认为公司在提供爆破作业同时耗用的外购炸药应作为混合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问公司到底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贵公司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也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所以不必将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048. 我公司新购入轿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问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买号费、保险费、车船税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汽车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牌照后才可以使用,因此车辆购置税及牌照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汽车保险是在车辆可使用以后才发生的,所以不可以按固定资产成本入账,而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受益期为一年,其费用应该按月摊销,但由于车辆保险一般为几千元,数额较少,通常都是计入当月的管理费用。每年所交的车船使用税也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049. 光明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叉车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叉车时,一般会在合同中和客户约定为期1年的免费售后服务期。在此期间,非客户原因造成的叉车质量问题,公司将免费调换配件予以维修。2013年1月至9月,光明机械有限公司在售后服务期为客户免费调换的叉车配件以及提供的维修服务,若按照同等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这部分配件等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叉车在售后服务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由于售后服务期内免费维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050. 企业返聘已退休的人员继续工作,这部分费用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列支。

051. 甲地产公司把工程出包给乙公司,合同采用甲供材,当地建委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材料价差3%,临时施工设施费2%,法定税金4%,法定利润3.5%,管理费2.5%,共计15%。该工程决算直接费用1 000万,其中钢材预算价格200万。各项取费150万,按照包工包料方式计算的工程结算款为1 150万,甲公司钢材采购为220万元。请问乙公司应开具多少金额的发票?计税营业额为多少?
答:所谓“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公司钢材采购以220万元为实际结算价款。基本建设单位自行购买材料时,已经取得了相关的发票;施工方应当按照收到的工程款,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开具建筑业发票。因此,乙公司应开具950万元的发票。
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讲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是指按定额计算的材料费,与包工包料方式计税营业额一致,称为“公平税负”。
因此,乙公司计税营业额=发票金额+甲供材料的定额材料费=950+200=1 150(万元)。

052. 现在有许多企业,如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货运车队等,由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资质,许多个人或单位挂靠其从事相关业务,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请问具有资质的上述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作为公司内部资金往来还是按照具有服务性质的应税劳务费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同时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综上可知,对于管理费如果属于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之间的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不用缴纳营业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

05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房屋拆迁,企业将中央空调单独拆下并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综上可知,中央空调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单独拆下销售中央空调,应按简易办法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054. 企业取得政府专项资金,项目是2013年6月立案通过的,专项款今年2014年3月才取得。请问去年那些入账的费用,如公司开办的房租以及项目人员的工资等能不能在今年冲回,在专项资金中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贵公司属于情形(二)。2014年取得的政府补助补偿前期费用的,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前期已入账的费用不再作调整。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王建安   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