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1 期
总第 687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报告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

作  者
谢获宝(博士生导师) 童 樱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国内外分部报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2年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分部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统计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建议。
【关键词】央企控股   上市公司   分部报告   会计准则   信息披露质量

分部报告,是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确定的企业内部组成部分编报的有关各组成部分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信息的财务报告,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个有效的补充。鉴于我国中央控股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常以企业集团的形式存在,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集团中一般存在多个分部,因而其分部信息披露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显得比较典型,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样本资料。本文考察了2012年239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报告披露状况并对其进行了评价,揭示出企业在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国内外分部报告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
国外对分部报告进行规定的较为权威的准则主要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8)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1号(FAS13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CAS35)借鉴国外相关准则,对企业分部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准则主要规定了分部报告的目标、适用范围、分部的确定以及分部信息的披露等内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外会计准则存在一些差别,具体如表1所示。
IFRS8和FAS131 均明确指出编制分部报告的具体目标,清楚地表达了分部报告财务信息的作用。 CAS35在分部报告目标方面的规定就稍显逊色,过于笼统,不太能引起财务报告编制者和使用者足够的注意,必然会影响到披露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相对而言,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分部报告适用范围的要求更广。根据CAS35的要求,只要是从事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就应该按照规定披露分部报告,而不仅仅局限于在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但证监会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信息。
IFRS8和FAS131按“管理法”确定报告分部,能够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管理者作出经营决策过程相关的信息,增加了信息的价值和透明度,并且不会产生过多的附加成本。CAS35按“风险报酬法”确定报告分部,可能会与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结构脱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价值和透明度。
对于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三者都重点关注利润表项目,均未要求披露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现金流量的相关信息。就我国会计准则来说,CAS35没有要求在主要报告形式中明确披露分部收入以及分部费用的具体项目,也没有要求在次要报告形式中披露重要资产和负债的细节信息。
二、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状况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分部报告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本文对2012年我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分部报告披露状况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并对其进行分析。
(一)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报告披露状况的描述性统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264家中央控股的上市公司,本文又按照下列规则对其进行了筛选:①剔除没有披露2012年年报的公司,因为无法获得其相关资料。②剔除被停牌、终止上市或者被ST处理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一般存在很大的财务问题,其会计信息质量让人质疑。③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因为金融企业的经营业务和风险状况都比较特殊。
本文最终得到239个企业样本,通过逐一阅读这239家企业201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了解其分部信息的披露状况。
在这239家样本公司中,有92.47%的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以及附注中披露了分部信息,特别是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分部信息;只有7.53%的企业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在附注中没有披露。由此可以看到,大多数企业都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的要求在年度财务报告的特定位置进行了分部信息的披露。
这239家样本企业不仅在分部信息披露位置上有差异,在分部信息的呈现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有的是以单独的分部报告形式呈现,有的则只是对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的分析,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在这239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中,有77.41%的企业并无单独的分部报告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只对主营业务进行了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的大致分析;有6家企业有关于分部报告的简单文字表述,即明确提出“本公司只有一个经营分部,无需提供分部报告”;真正比较完善地披露了分部报告信息、呈现单独分部报告的只有48家,只占到总数的20.08%。
披露单独分部报告的上市公司并不多,这一方面和上市主体有关,有的企业集团是整体上市,而有的只是集团中的某个分部上市,另一方面就是财务报告编制者对分部报告不够重视。
根据CAS35的规定,企业将分部报告以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主要报告形式可以是业务分部或者地区分部。不同的公司对于分部报告的主要报告形式的选择不尽相同。48家披露单独分部报告的公司选择的主要报告形式如表3所示。

 

 

 

在这48家分部信息披露状况较好的公司中,只有2家公司是以地区分部为主,有3家公司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都作为了主要报告分部,剩余的43家公司则是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分部,占到了总数的89.58%。产品比较单一、经营涉及多个区域的企业才会选择以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分部。现代企业集团大多朝多元化方向发展,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分部成为大多数企业集团的优先选择。
在只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分部的43家企业中,报告分部的个数集中在2、3、4、5个,其所占比例达到了86.05%。2012年完全披露分部报告的平均分部数为3.84个,这与屈杨(2013)的研究中2008 ~ 2010年的分部平均个数相差不大,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报告分部数一直保持着稳定的状态,平均为4个左右。
(二)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报告实施情况分析
1.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信息的披露位置在整体上不够统一。天虹商场、中国玻纤、宝光股份等18家公司并没有在附注中提供任何分部信息,只在董事会报告中有所呈现。严格来说,企业应该在董事会报告和附注中都披露分部信息,并且分部信息的呈现方式要有所区别。董事会报告中要简述企业主营业务的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信息,在附注中则应该将分部信息呈现得更加完善与清晰。尽管没有在附注中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不多,但是仍然存在这种情况,造成了分部信息呈现位置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2.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中披露单独分部报告的比例不高。绝大多数的公司并没有采取单独分部报告的形式,而是选择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董事会报告和附注中进行简单的分部信息披露。这样的信息达不到分部报告会计准则对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使用者难以获取更为详细的分部信息。具体来说,简略的分部信息主要是缺少关于资产、负债情况的指标,而这些数据恰好对分析多元化经营的公司是最为有用的,因为各个行业的盈利水平、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都有其个体的差异。
只有将资产负债表信息和利润表信息结合起来,才能较为准确地描述各个分部的真实财务状况和风险报酬。这样的信息才是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
3.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主要报告形式不统一。不同企业基于自身风险报酬的来源不同会选择不同的主要报告形式,但显然以业务分部为主地区分部为辅的报告形式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的优先选择。
仅以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分部的企业有两家,分别是华能国际和内蒙华电。这两家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中有对主营业务进行分行业、分产品的分析,所以也应该在附注中体现有关业务分部的信息,这样可以增加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信息可比性。
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都作为主要报告分部的三家企业中,报告形式仍存在细微的差别。宁夏建材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分别划分分部,并且分别详细披露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两种形式的划分呈现出平行关系;中粮地产和万科则是先划分了业务分部,然后对其中一个业务分部又进行了地区分部的划分,呈现出包含关系。
4. 报告分部的个数相对比较稳定,平均为4个。但仍有公司在披露时仅划分了一个报告分部,比如中国南车;同时也有公司报告分部数超过6个,例如长城电脑的报告分部是7个,中国西电的报告分部则高达8个。分部个数不宜过多也不能过少,分部过多会造成更多的额外成本,分部过少又不能完全呈现企业的细节信息。企业应该参照4个分部的平均水平,适当调整分部个数,在保证信息质量的基础上维持经济效益。
三、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报告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对分部信息的披露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我国分部报告会计准则本身的缺陷
1. 分部报告会计准则没有提出一个明确具体的分部报告目标。我国分部报告会计准则没有对披露分部报告的目标进行一个很好的解释,导致一些财务报告编制者和使用者对分部报告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从而忽略分部信息。分部报告目标的提出至关重要,因为目标作为一个指引,能为准则提供一个具体的方向,从而更好地规范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行为。
2. 分部的确定可能与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结构脱节。我国的分部报告会计准则按照“风险与报酬”法确定分部,关注风险与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有可能忽略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导致分部报告的确定与组织管理结构脱节,增加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处理信息的时间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3. 分部报告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够到位。我国分部报告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对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进行披露,也没有要求对营业收入、营业费用进行具体项目的划分。次要报告形式的报告甚至不要求披露分部负债的信息。但是,营业税金、现金流量以及负债等相关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至关重要,相关信息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不理性的决策。
4. 分部的披露标准过于简单,不利于资本市场的优化。对于分部的披露一般只给出了诸如“10%”、“75%”、“10个”的数量标准,披露标准比较简单,让管理当局有空子可钻。这种规定可变性强,易于人为操纵,管理当局可以根据需要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一些重要的信息则很可能因为达不到一定的数量标准而被隐藏,例如巨额亏损的分部和占用公司大量资产的分部,就因为不符合标准,而不需对外单独披露。这种没有反映企业实质的信息是不能优化资本市场的。
(二)企业运用分部报告会计准则进行分部信息披露时的不当行为
1. 没有围绕一个统一的目标进行信息披露。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并没有围绕一个统一的目标进行分部财务报告的披露,导致呈现出来的分部信息披露位置和报告形式都存在差异,降低了信息的质量。报告编制者可能对分部报告目标的认识不清,并没有意识到分部报告的重要性。
2. 分部报告披露不到位,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存在问题,不能满足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要求。很多企业仅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了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的营业收入、费用、利润等情况,省略了单独分部报告的披露。董事会报告又不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其分部的确认和相关数据的可靠性都可能存在问题,不能满足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要求。
另外,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报告形式并不确定,形成了分部报告披露形式的差异性。分部报告形式的不确定性会降低信息的可比性,包括信息在不同企业之间具有可比性,以及在中国与国际的可比性。
3. 披露信息时存在主观随意性。在我国,证监会和企业会计准则分别对分部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证监会仅仅要求在董事会报告或附注中进行简单的披露,并未上升到分部报告形式的高度。而企业会计准则则是经过对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的借鉴,对分部报告的要求更加规范与完善。出于保护自身商业机密、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大部分上市公司仅仅满足于证监会的要求,对分部报告选择了规避,怠于执行对分部报告的披露要求,或者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呈现出的报告随意性较大。
四、针对分部报告信息披露问题的改进建议
分部报告的披露对于财务信息使用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会呈现出很多细节信息,这是合并财务报表所不能提供的。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需要从两个大的方面考虑:一个是完善分部报告会计准则,这一部分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准则加以改进;另一个则是加强企业对分部报告的披露力度,规范披露分部信息。
(一)完善分部报告会计准则的建议
1. 明确分部报告的目标和作用并使之具体化。旨在引起报表编制者的重视,并且向信息使用者阐述清楚他们能从分部报告中获得什么样的增量信息。例如,明确指出企业提供分部信息,能够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更好地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从而更好地把握企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的预期。确定一个明确的分部报告准则要求,对分部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都应该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并且要求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2. 按“管理法”确定报告分部,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管理者作出经营决策过程相匹配的信息,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价企业战略性和关键性的管理决策,增加信息的价值和透明度。报告分部的划分不仅要能反映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还应该能够反映企业管理层的经营决策。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原本应该是在管理决策的考虑之内,所以报告分部的确定应该综合考虑这两个因素。
3. 准则应该以国际公认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核心概念为基础,保证信息的可比性、透明度、充分性和可靠性,可供投资者在不同期间进行公司业绩的分析。对分部报告形式应该有一个标准的解释和应用,要规范分部报告的披露形式,提供足够的分部信息,明确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的应用情形,加强次要报告形式的披露力度。我国对主要报告和次要报告都没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现金流量项目的披露要求,可以适当增加分部报告在这两个方面的披露信息,还可以要求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具体的划分,披露更多细节信息。
4. 分部的确定应该设置多重标准,不仅要有金额标准,还应该制定性质标准。对于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分部,尽管金额比例达不到要求,也应该进行单独的披露。这样才不会遗漏重要的分部信息,使得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化,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帮助资本市场的优化。
(二)企业规范披露分部信息的建议
1. 所有企业应该紧紧围绕一个统一的目标进行分部报告信息披露。报告编制者应该站在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思考问题,提供切合分部报告目标的信息,使得财务信息使用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在不同业务和地区分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帮助他们进行更为理性的决策。
2. 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一般都会面临产品风险和行业风险,在确定主要报告形式时应该以业务分部优先,其他分部辅助,能确定业务分部的,尽量按业务分部披露分部信息。单一经营,涉及多个地区的,就应该披露地区分部信息。确定分部报告形式时,既要使得披露标准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致性以及与国际的趋同,也要尊重不同分部构成的业务基础,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一定要严格按照主要报告形式的要求披露分部信息,分部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和负债等信息要规范地呈现出来,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3.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标准化的分部报告准则,减少信息披露时的主观随意性。这需要企业完善自身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监事会的监管职能,防止内部操纵行为。企业管理者自身也应当意识到分部报告信息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按照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的需要生成分部信息,而不是仅仅关注披露分部报告信息所带来的披露成本的增加。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该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地进行自我更新与完善,以便为企业提供一个更规范的指导。企业也应该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披露分部信息,使得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一个层次,推动资本市场更加有效地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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