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81 期
【作 者】
荣树新(副教授)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 长沙 410151)
【摘 要】
《财会月刊》2013年第19期刊登了王晓杰同志的文章《重要性原则对预收预付账款核算的影响》(简称《王文》),文章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值得商榷。
一、《王文》中值得商榷的观点
观点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王文》认为,上述规定是基于重要性原则,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不重要则并入其他科目核算。另一方面,预收款项、预付款项项目单独列报于资产负债表,显然说明预收账款、预付账款重要,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王文》认为这相互矛盾。
观点二:资产负债表四项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款项,下同)要根据有关明细账户余额经过复杂的加减后填报,要求繁琐复杂。
观点三:为消除上述重要性原则的负面影响,建议:①严格划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四科目的核算内容,不能相互混淆。②简化报表填列,按总账账户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四项目。为此,在会计核算上,向某单位预收货款后销售时,先冲预收账款账户,少预收的部分挂应收账款账户,或者,期末为避免预收账款账户出现反向余额(借方余额),将预收账款账户借方余额调整到应收账款账户;向某单位预付货款后购料时,先冲预付账款账户,少预付的部分挂应付账款账户,或者期末为避免预付账款账户出现反向余额(贷方余额),将预付账款账户贷方余额调整到应付账款账户。这样,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项目可直接根据相应总账账户余额减去相应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填列;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项目可直接根据相应总账账户余额填列。
二、《王文》观点分析
对于观点一,笔者认为《王文》对重要性理解有偏差。根据重要性原则的有关规定,重要性体现在三方面:①金额的大小;②报表是否单独列报;③报表项目性质(是否影响对报表的分析判断)。而不体现为同类经济业务发生频繁程度,不主要体现在科目设置方向。观点一所提到的规定中,“预收账款情况不多”是指这类经济业务发生的频繁程度,有偶尔发生之意,而不是指金额的大小,因而与重要性原则无关。同时这里分析的是科目(不是指报表项目)设置,虽然科目是否单独设置与重要性原则有关,但这里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和预付账款科目与重要性原则无关,因为资产负债表四项目的填列恢复了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应收账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预收款项项目;应付账款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预付款项项目(预收账款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应收账款项目;预付账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应付账款项目)。应收账款等四项目单列在资产负债表体现了重要性原则,并且按规定的方法正确填列资产负债表四项目,并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分析和判断。因此,《王文》观点一不正确。
对于观点二,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制度,内容要全面,不能有疏漏,而随着经济法制的健全以及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会计核算越来越复杂是非常正常的。实际上,四项目情形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实际会计中四项目填列复杂程度要“打折扣”。也可以理解为,报表填列的复杂是简化核算的一种平衡或“补偿”。
对于观点三,笔者认为,预收账款并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并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以及报表编制的复杂并不是重要性原则的负面影响,相反是借贷记账法的优势。借贷记账法有一个特点:对账户不要求固定分类,往来账户(债权债务账户)的余额方向决定账户性质:借方余额表示资产;贷方余额表示负债。有了这个特点,核算债权债务时能够少设置会计科目,从而能简化核算,因此建议①不可取。至于建议②,按《王文》的做法,虽能按总账账户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的四项目,简化报表填列,减少填报差错,提高报表列报的可靠性,但会计核算上,特别是往来核算上,会出现与一个单位的往来使用两个往来账户的情况,易造成账目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