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79 期
【作 者】
黄世平
【作者单位】
浙江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包装物包含于周转材料中,可以单独设置“1412包装物”科目;对于包装物不多的小企业,可以不设置“周转材料”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笔者现简单归纳一下小企业的包装物会计核算。
1. 取得包装物的核算比较简单,可参照原材料进行处理。
2.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生产、施工领用包装物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为了简便,小企业尽量采用一次转销法。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8 000元,售价1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
会计分录为:①结转包装物成本时:借:其他业务成本8 000;贷:包装物8 000。②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11 7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3.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核算。小企业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进行备查登记。在确认逾期未退包装物收益时,应当结转其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小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20日随同产品销售出租给乙公司包装箱一批,租期15个月。该批包装箱实际成本6 000元,收取押金8 000元,收取租金3 510元,存入银行。假设直到2014年5月20日乙公司包装箱仍未归还,经与乙公司联系,该批包装箱已损坏,没收押金。
会计分录为:①收到押金时:借:银行存款8 000;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8 000。②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3 510;贷:营业外收入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③2014年1月20日超过一年未退还的押金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注意将含税的押金换算成不含税的数额后再计算销项税额。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1 162.3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162.39(8 000÷1.17×0.17)。④2014年5月20日没收包装箱押金: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6 837.61(8 000-1 162.39);贷:营业外收入6 837.61。⑤结转包装箱成本:借:营业外支出6 000;贷:包装物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