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3 期
总第 675 期
财会月刊(上)
考借鉴
小微企业免税涉及的操作性问题

作  者
田俊敏

作者单位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郑州 450008)

摘  要

      【摘要】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小微企业发展步履维艰。近期,国务院出台免两税政策,出手为小微企业“救急”,但由于免税细则尚未落地,部分规定具体到实务工作中就无法操作。对此,本文提出了小微企业免税实务操作的困惑及建议,意在抛砖引玉。
【关键词】小微企业   免税   营业额

一、引言
2011年下半年以来,国内经济增长随着房地产调控以及外需疲软而呈现大幅回落的趋势,一时间中国经济从长期高速增长步入低速增长与结构转型相结合的新历史时期。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同时也是最脆弱的群体,小微企业遭遇了更大困局: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剧,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原材料成本难以控制,而在劳动力、原材料和税负成本居高不下的同时,小微企业的营业额却呈现下降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26.7%的小微企业销售额下降了10% ~ 30%,32.7%的小微企业销售额零增长,销售额下降30%的企业数量超过销售额增长30%的企业数量,即反映出小微企业营业额总体减少。
从某种程度上讲,小微企业的困局,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困局,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改善与否,关系到中国能否成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的平稳发展,对中国经济顺利实现“稳增长、转方式、扩内需”的战略目标显得尤为关键。
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分8个方面(其中之一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总计29条具体措施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已经出台45个配套措施。在此背景下,2013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其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此次减税将惠及600万户小微企业。
减税政策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小微企业支持的决心毫无疑问。但是,由于免税细则尚未落地,减税政策的某些规定到实务工作中就无法操作。如何将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用定用好,需进一步探讨。
二、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
1.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从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来看,应该不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只要是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的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都可享受该优惠政策。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该是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仍需纳税。
2. 2万元是起征点,不是免征额。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税。这个2万元的额度,意味着小微企业只有在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才能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的免税规定,超过该额度的,则不再适用该免税规定,要按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计税。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征税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征税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如:一个公司的月销售额是20 100元,起征点和免税额都是2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3%交增值税)。
如果是起征点20 000元,表明月销售额达到了起征点,那么需要交纳的税费为600元(20 000×3%)。如果是免税额20 000元,表明月销售额的20 000部分可以免税,那么需要交纳的税费为3元[(20 100-20 000)×3%]。三、小微企业免税实务操作的困惑
1. 小微企业如何认定,即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如何界定。在小微企业的认定上仍需要有清晰的边界,这些小微企业的临界企业界限怎么划?比如,月销售2万元的企业免税,月销售2.1万、2.2万元的企业怎么办?是否能让真正需要减负、满足条件的企业享受到实惠?这些都需要有具体操作的配套指引。
2.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如何界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即小于等于2万元),这个标准是按照全年的营业额平均下来计算,还是按照单月的营业额来计算?目前的相关政策并未明确规定。
例1:一复印店在某高校附近,其每月营业额如下:

                

 


(1)按全年营业额平均来计算应纳税额:
全年营业额=30 000+8 000+15 000+20 000+22 000+28 000+18 000+16 000+25 000+21 000+17 000+23 000=
243 000(元)
月平均营业额=243 000/12=20 250(元)
因2 0250元超过20 000元,故该复印店应纳营业税额=243 000×3%=7 290(元)。
(2)按月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只有1月、5月、6月、9月、10月、12月营业额超过20 000元,故该复印店应纳营业税额=(30 000+22 000+28 000+25 000+21 000+23 000)×3%=4 470(元)。
从该复印店角度考虑,按实际月营业额计算纳税为宜。
例2:某小微企业1 ~ 6月份月销售额均为25 000元,7 ~ 12月份月销售额均为15 000元。
那么:如果按月实际销售额定的话,1 ~ 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25 000×3%×6=4 500(元),7 ~ 12月份低于20 000元,免征税。该年度应纳增值税额4 500元。
如果按年营业额进行月平均计算的话,全年营业额=25 000×6+15 000×6=240 000(元),月均营业额=240 000/12=20 000(元),该年度免于征税。
从该小微企业角度考虑,采用年营业额进行月平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可以免予纳税。
现在的问题是,是按年进行的月平均交税,还是以实际月营业额交税?哪种方法更能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定予以明确。
3. 营业额如何界定。确定营业额是看公司对公账户的进账还是看当月开出去的发票面额,然后由税务机关决定免税与否。如果是比率税征收,要查账征收,也要看开票金额;如果是定额税征收,只看开票金额。同时,税务机关核定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时,还要参考其他表外、税外数据或情况,例如,企业的经营面积、场地租金、雇佣人数、经营项目等。如果每月房租就要交好几万元,就不会将该企业纳入免税范畴,因为企业不可能亏损经营(短期亏损有可能,若长期亏损企业还在经营则很有可能是财务造假)。
4. 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在免税范围之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一般是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下,这种企业本身在税收上就有一些折免。那么对于这类企业是按符合免税条件之后再享受免税,还是继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不参与此免税优惠?
四、小微企业免税实务操作建议
1. 将月销售额2万元作为免征额。因为增值税是链条型的,比如农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免征,下游用发票抵扣税费,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链条断裂,较容易诱发虚开发票和骗税行为,因为上游无法监控。另外如某些行业,有不少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冲抵费用,就是利用了起征点政策。所以笔者认为,采用免征额的形式比较好,即凡是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时不征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时,以扣除2万元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税。这样的话,估计将会有远超过600万的小微企业受益。
2. 按现有政策,减税最好按年进行月平均计算。根据前面两个案例所得到的结论,笔者认为第二个案例中的小微企业更需要扶持,因为该企业的全年营业额是偏低的,其处于起步阶段,此政策对该类企业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而第一个案例中的企业全年营业额都较高,已经过了创业期,处于发展阶段,在此阶段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也步入了正轨,此政策对该类企业起到了促进发展的作用。
3. 免税企业的申报要简化。可以参照个体户免税的操作,即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上年年检时提交的数据(年报)综合考虑,比较明确的如销售小商品、经营面积很小、年报数据很小的微型企业,税务机关就自动将其纳入免税单位的范畴。
4. 可以考虑降低减税的门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适当的时间,可以考虑降低减税的门槛,让更多企业受益。目前,很多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远远超过2万元,但盈利却很困难。能享受此次免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大多是民生服务类企业,对于其他企业来说,符合减税条件的很少。政府是否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在具体操作中,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对企业进行“差别化”对待,分类规定税率,这样才能让小微企业有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斌.小微企业免税细则将出,四点疑问待解.经济观察报,2013-8-5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