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1 期
总第 673 期
财会月刊(上)
会计考试
1311 会计自测题解

作  者
北大东奥

摘  要

 

 

 

 


1. 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自2×09年以来,由于市场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丁产品销量大幅度减少。该公司在编制2×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前,对生产丁产品的生产线及相关设备进行减值测试。
(1)丁产品生产线由专用设备A、B和辅助设备C组成。生产出丁产品后,经包装车间设备D整体包装后对外出售。
①减值测试当日,设备A、B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600万元。除生产丁产品外,设备A、B无其他用途,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及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均无法单独确定。
②减值测试当日,设备C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如以现行状态对外出售,预计售价为340万元(公允价值),另将发生处置费用40万元。设备C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无法单独确定。
③设备D除用于丁产品包装外,还对甲公司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包装。甲公司规定,包装车间在提供包装服务时,按市场价格收取包装费用。减值测试当日,设备D的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如以现行状态对外出售,预计售价为1 160万元(公允价值),另将发生处置费用60万元;如按收取的包装费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 180万元。
(2)丁产品生产线预计尚可使用3年,无法可靠取得其整体公允价值。根据相关预算,丁产品生产线未来3年的现金流量预计如下(有关现金流量均发生于半年内):
2×10年7月 ~ 2×11年6月有关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2×11年7月 ~ 2×12年6月,现金流量将在①的基础上增长5%。2×12年7月 ~ 2×13年6月,现金流量将在①的基础上增长3%。除上述情况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3)甲公司在取得丁产品生产线时预计其必要报酬率为5%,故以5%作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率。
5%的部分复利现值系数如下:

 

(4)根据上述(1) ~ (3)的情况,甲公司进行了生产线及包装设备的减值测试,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丁产品销量大幅度减少表明丁产品生产线及包装设备均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因此对设备A、B、C、D均进行减值测试。
②将设备A、B、C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1 500-500-400-80-20)×0.952 4+(1 500-500-400-80-20)×105%×0.907 0+(1 500-500-400-80-20)×103%×0.863 8=1 397.23(万元)。该资产组应计提的减值准备=(900+600+500)-1 397.23=602.77(万元)。
其中:设备C应计提的减值准备=500-(340-40)=200(万元),设备A应计提的减值准备=(602.77-200)×900÷1 500=241.66(万元),设备B应计提的减值准备=402.77-241.66=161.11(万元)。
③对设备D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设备D应计提的减值准备=1 200-(1 160-60)=100(万元)。
要求: 
(1)甲公司将设备A、B、C认定为一个资产组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认定结果。
(2)甲公司计算确定的设备A、B、C、D各单项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计算确定正确的金额。
2. 2×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①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②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③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自己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在人数及所持出资额上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 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 000元,验收后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县城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税合计3 605元。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10吨玉米渣对外销售9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 000元,将1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 000元。
(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小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4 536元(含运费186元)。
(6)转让2009年3月购入的小型生产设备一台,从购买方取得支票8 000元(含税),发生转让运费500元、清理费400元,取得规定的发票。
假定上述需要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要求计算:
(1)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该食品加工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1. (1)将设备A、B、C认定为一个资产组正确。
理由:该三项资产组合在一起产生的现金流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2)①甲公司计算确定的设备A、B、C的减值准备金额不正确。
理由:该生产线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应当在设备A、B、C之间进行分配。正确的计算如下:
设备A应计提的减值准备=602.77×900÷(900+600+500)=271.25(万元)
设备B应计提的减值准备=602.77×600÷(900+600+500)=180.83(万元)
设备C应计提的减值准备=602.77×500÷(900+600+500)=150.69(万元)。设备C计提150.69万元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为349.31万元(500-150.69),高于300万元(340-40),所以应全部确认减值150.69万元。
②甲公司计算确定的设备D的减值准备金额不正确。
理由:设备D的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1 100万元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1 180万元中的较高者1 180万元。正确的计算如下:
设备D应计提的减值准备=1 200-1 180=20(万元)。
2. (1)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甲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某一个合伙人。在本题中,乙将房屋出资之后,该房屋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升值部分属于合伙企业,与乙无关。
(3)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1)该食品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收购大麦进项税额=20 000×13%=2 600(元)
加工费进项税额=600/(1+17%)×17%=87.18(元)
购买工具进项税额=3 605/(1+3%)×3%=105(元)
因设备是在增值税转型后购入,故转让时应计算销项税额,相关的运费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运费进项税额=500×7%=35(元)
小米因管理不善霉烂作进项税额转出时,注意将农产品和运费账面成本还原成计算进项税额时的基数。
进项税额转出=(4 536-186)/(1-13%)×13%+186/(1-7%)×7%=664(元)
因此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 600+87.18+105+35-664=2 163.18(元)
(2)该食品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玉米渣的销项税额=21 000×13%=2 730(元)
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玉米渣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21 000/9×13%=303.33(元)
销售夹心饼干的销项税额=100 000×17%=17 000(元)
转让设备的销项税额=8 000/(1+17%)×17%=1 162.39(元)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2 730+303.33+17 000+1 162.39=21 195.72(元)
(3)该食品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21 195.72-2 163.18=19 03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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